- 西药部分药品:
- 甲类药品349个,乙类药品791个,工伤保险用药20个,生育保险用药4个。
- 西药类共有1164种,分为21类: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病药,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麻醉用药,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营养治疗药,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调节免疫功能药,抗肿瘤药,抗变态反应药,神经系统用药,治疗精神障碍用药,呼吸系统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循环系统用药,泌尿系统用药,血液系统用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专科用药,诊断用药物,生物制品。西药类详情查看
- 中成药药品:
- 甲类药品154个,乙类药品833个。
- 中成药类中有987种,分为8类:内科用药,外科用药,妇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骨伤科用药,皮肤科用药,民族药。中成药类详情查看
- 甲类药品:国家规定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意思是甲类药品是全额报销的。甲类药品的品种不允许调出,各地都要把甲类药品列入医保。
- 乙类药品:各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意思是乙类药品不一定全额报销。乙类药品各省可根据地方特点调出一部份品种另外再调进一部份品种。
- 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按照规定,甲类目录的药品参保人员不设个人自付比例且各地不得进行调整,保证了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 适当增加了新药品种: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共增加了260个药品,增幅为13.7%。其中甲类药品增加了53个,增幅为11.8%。
- 对原目录中部分可以被更好的药物替代或无人使用的药品予以调出。
- 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明确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得叠加使用。
- 对目录外的临床紧急抢救和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进行具体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保证参保患者的治疗需要。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品种2151个: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里面的甲类药品一般是比较常用的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也是比较廉价的。
补充
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2009年《药品目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