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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每个单位必须办吗,为什么
2010-01-23 13:49:53   来源:   点击: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但反有雇佣关系,单位就必须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

    •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我国境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

    • 强制性。在立法的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
    • 保障性。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及时的救治和康复,给予一次性和长期性待遇来实现;
    • 非营利性。经办机构为工伤职工服务,不收取费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为工伤职工所用;
    • 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基金,用于工伤职工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体现了互助互济的特点。

    补充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明确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主要包括:

    •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它职业病,共115种。

    提醒

    工伤申请时效: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工伤事故导致的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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