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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家屋建筑相关法则
2011-12-03 15:31:31   来源:   点击:

    (1900年8月12日~1937年11月3日)日治时期重要建筑法规。「台湾家屋建筑规则」为官方对家屋行政管理制度所建立的母法,主要系配合市区改正计画制定该区域内家屋建筑的管理。「家屋」一词在日语的原意为「市民所兴建居住的建筑物」;「规则」系由台湾总督依「六三法」所制定而运用於台湾本土的律令。

    「台湾家屋建筑规则」於1900年(明治33年)8月12日以律令第14号发布,总共8条条文。规范家屋建筑、增建与改建所应准备之书图,以及长官检查许可後方可使用;明定家屋得限期改建、修补或拆毁的情形;规范沿道路建筑之家屋除受官方许可,须设有遮蔽之步道,应设步道之道路、步道及遮蔽之寛度与构造由地方长官订定之;说明此规则亦适用於工厂及其他建筑;说明施行之地域及日期由地方长官订定,经台湾总督认可。而该规则第四条步道之规定,虽明定由地方长官自行订定的权限,但台湾总督仍於1909年8月发布「台湾家屋建筑规则之步道宽度起算点标准」。

    基於「台湾家屋建筑规则」的基本母法,台湾总督府(简称总督府)於1909年9月30日以府令第81号发布「台湾家屋建筑规则施行细则」,共12条条文。规范有关家屋的建筑面积、采光、通风、防水、构造、材料、室内高度、卫生相关细部的家屋管理事项;条文反映其注意卫生问题的考量重点。此施行细则於1907年7月30日历经第一次大幅修正,共25条条文。规范家屋的建筑面积、间隔、指定建筑线、屋檐线、未临接道路家屋留设空地和私设道路、构造、家屋前步道高度;及相关注意防鼠的构造与细节部分,如基地内的土壁构造、木构造家屋基础、雨淋板墙面、土台明渠或暗渠、内部间隙、阁楼内外、开口等;此外尚规范家屋地盘表面材、建筑和基础重量、家屋高度、各室采光面积、抬高地板、配合排水之构造考量、连栋家屋的长度,以及厕所数量、构造、高度、泄水坡度等,从修正内容中可以看出其基於卫生考量和着重於鼠疫预防之目的。其後陆续又有1928年(昭和3年)和1933年之修正。

    「台湾家屋建筑规则」和细则实行後,台湾本岛正式有家屋建筑的明文管理办法,但保有各地方官厅决定施行的日期、区域的权限。而「台湾家屋施行细则」中第四条邻接道路家屋的周围退缩空地,曾有总督通帖裁定认可为不适用要件。

    1936年「台湾都市计画令」诞生後,其中与家屋较为直接相关的基础法令多集中於第二部分「地域与地区之设定暨建筑物之限制」,内容包括都市计画区域内,各使用分区的建筑物用途限制、建筑物临路建筑限制(临路方可建筑、指定建筑线、墙面线、设置骑楼),高度、构造、设备、基地或基地内留设空地的规定,以及行政官厅得命令建筑物作必要措置之情形等。「台湾家屋建筑规则」被废止後,总督府於1937年6月6日以律令第13号发布「台湾家屋调查令」,为另一阶段对家屋所发布的限制管理法令;1937年11月3日以府令第145号发布「台湾家屋建筑调查令施行规则」。该规则内容提出家屋的范围包括住宅、店铺、工厂、仓库及其他建物;以及提出进行家屋调查所需申报内容、调查事项、调查方式及调查必要的附件等,并於规则中将家屋依其用途、构造予以分类,作为日後家屋税制徵取的标准及参考依据。

    中文关键字: 家屋 , 家屋建筑规则 , 骑楼

    英文关键字Building , Building rules , Ke-Lau

    参考资料

    1. 台湾建筑会编。1929-1944。《台湾建筑会志》。1-16期。

    延伸阅读

    1. 杨志宏。1996。〈日据时期台湾建筑相关法令发展历程之研究〉。硕士论文,中原大学建筑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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