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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言论自由”?
2012-01-19 20:13:33   来源:   点击:

    什么是“言论自由”?

    21 个答案

    • 答案 1:

      最近在微博讨论“言论自由”,我发现很多主张“言论自由”的朋友,并不太懂它。他们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基本都是从林达或刘瑜的书中学来的。通俗读物固然有快速启蒙之功效,但也容易让人囫囵吞枣,不求甚解。其实也不能怪这些朋友,关键在于我们从无“公民教育”这门课,大家都是自学,难免偏差简单的说,有两种范畴的“言论自由”。一种是民权意义上的,一种是道德意义上的。这后一种其实很难有共识,因为每个人(或私营法人)的“道德”标准不一样,道德意义的“言论自由”也就千差万别。真正有价值的、或者说需要我们捍卫的是民权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民权或称人权意义的“言论自由”,有多种流派。但无论哪种流派,都有一个基本原则:必须是“公共言论”。这又包括两层含义:1,“言论”的“内容”是公共性的,泛指而不是特指;2,“言论”的“场所”必须是公共的。根据第2条,所有在微博上的言论,其实都不能适用“言论自由”。因为微博是私人公司的,我们在玩微博之前,都要授权同意一个“用户协议”。在这份用户协议中,已经对你的言论进行了若干限制。你同意这份“协议”,就没有了民权意义的“言论自由”,而变成了你和站方的民事关系。我们用比较成熟的美国法律来说明的话:在微博上的所有言论,不适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而适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私有财产)那么,我如果到广场上了,是不是什么都可以说呢?也不是。刚我们说了,你还必须说公共话题。比如你说“不喜好我的人都是猪”,这就受“言论自由”的保护,泛指;你如果说,“不喜好我的张三是猪”,这就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特指,可能会被张三诉你侵权。在“广场”上,其实还有一些不能说。以最“自由”的美国来看,不能传播“儿童色情”,这也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而在欧洲,限制会更多一些,比如在德国是绝对不能宣传纳粹,这也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此外,你的言论不能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险”。比如你不能在人多拥挤的广场,突然高喊“失火了,失火了,大家快跑”。这样会造成踩踏的危险,这样的言论,依旧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100%的自由,它同样有上面诸多限制。而这,已经可以算“言论自由”保护范围最广的国度了,别的国家法律限制更多。所以,从来就没有100%纯粹的“言论自由”我们更进一步理解,“言论自由”是人权中的一部分,是“自由”的一部分,是其中“积极自由”的一部分。“积极自由”是指“可以。。。做什么。。”的自由,这种自由从来都是和“责任”共生,并且有所限制(比如,你没有杀人的自由);而真正的“自由主义”是坚守“消极自由”,即“免于。。。做什么。。。”的自由(也就是“我不做什么”的自由)。很多朋友都不知道“自由”的这两种区分,以“积极自由”代替“消极自由”,这实际是对“自由主义”的误解和伤害。当然,这个话题扯得有点远了。说回来“言论自由”。让我们回到互联网。首先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区分:“互联网”是公共的,但“网站”是私有的。也就是说,你如果自己建了网站,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受“言论自由”保护;你如果自己没网站,去别的网站发表言论,那不受“言论自由”保护(还是上面说的,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关系)我们以服务器在美国的网站举例,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你如果自己建一个网站,几乎只有“儿童色情”的内容,才是违法的,其他所有内容都合法受到“言论自由”保护。(这也就是为什么成人网站,都在醒目位置提示,严禁“儿童色情”内容。因为他们的服务器在美国)。关于人权意义的“言论自由”标准,最后我们还应该明白一点:它是在不断变化的。以美国为例,在麦卡锡时代,宣传共产主义就是违反了“言论自由”;而现在的时代,人们对言论自由越来越宽松,你在美国宣讲共产主义,绝对不再违法,而是完全的“言论自由”。所以,即使“天赋人权”的人权意义的“言论自由”,也是随着时间改变,社会各力量不断博弈,不断修正的,千万不能以僵化的观点去看待它!说完民权意义的“言论自由”(即法律范畴的“言论自由”),再说说道德范畴的“言论自由”。法律意义的“言论自由”是必须“遵守”,而道德意义的“言论自由”是一种“选择”。因为“言论自由”对多数人来说,是“好”东西,所以多数人“选择”尊重“言论自由”。但有些人和私营公司(网站),也可能选择独裁,只准说他们认可的话,否则就删帖。那是他们的选择。面对这样的人或私营公司(网站),你真的只能做一件事:用脚投票,离开他们。这是你唯一能做的事情。好在绝大多数个人和私营公司(网站),总的说来还是选择了尊重“言论自由”。我们刚说了,这是一种“道德”选择,所以并不是像法律那样,有“硬性”标准。因此不同的个人(公司)就有了不同的“言论自由”的底线。这个底线往往会比法律上的“言论自由”底线要高一点,体现了个体(公司)的利益判断。比如我们举例,某网站的用户协议中,就有一条“不能发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言论。这就是对“言论自由”有了额外的限制。而对个人来说,也是如此。就以我来说吧,罗玉凤也好,宋祖德也好,他们所有的言论,再怎么恶心,我认为都符合我的道德选择中的“言论自由”, 没超越底线;但是,罗玉凤在7.23事件后,诅咒无辜遇难者的言论,就超越了我个人的底线。我不认为支持这样的言论,是道德的“言论自由”;我认为支持这样的言论,要么是对“言论自由”的无知,要么是道德虚无主义者。
    • 答案 2:

      我同意麦田所说的关于言论自由应该分清我们讨论的是一个宽泛的道德范畴的话题还是法律范畴的话题。以下是我对美国宪法范畴内言论自由的一点粗浅的认识。在美国,言论自由是一种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而宪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包括政府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因此在美国以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而起诉的案子中,所起诉的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一定有某种政府的endorsement, 最典型的就是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假设纽约州制定了一个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在T恤衫上写辱骂纽约州长的话。那么如果某个人在他的T恤上写了" xx the governor", 而被判有罪。那么这个人就可能起诉纽约州,理由是上述法律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我相信他几乎会100%胜算,原因是在这个简单的假设例子中我们看到了政府的行为对某种言论表达的限制,而这一类言论,即政治言论恰恰是宪法保护的重点。我们把以上例子稍作修改结果将完全不同。假设,某个餐馆的老板给他的店里定了一个规矩,凡是穿辱骂州长的T恤衫的人都不允许在我的餐馆就餐。这里就不涉及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的问题,因为没有政府的行为。同理,一份私人所有的报纸或网站完全有权利对其所刊载的言论作检选。为什么美国法律注重限制政府而非某个人/公司/团体对言论自由的侵害?我认为原因在于如果对某种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源于某个私人机构,比如某张私人拥有的报纸不愿意刊登批评民主党的言论,那么批判民主党的言论还是有机会出现在那些支持共和党的报刊上。而如果某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源于政府,比如说你一旦发表这些言论就违反了政府的某个法律,那么这种言论将被完全剥夺表达的机会。
    • 答案 3:

      我觉得在中国讨论这些没什么意义。之前因为要出门,没有多写。反正关于自由,大概是这样的:西方人的自由从一生下来就具有,他们叫天赋人权。中国的不是生下来就有的,要由你党来开光,开完光之后,规定你有什么自由你才能有什么自由,没告诉你有的你不能有。不然收拾你。
    • 答案 4:

      club.kdnet.net/dispbbs...个人认为这一篇文章解释的非常清楚:摘一些结论性的文字言论自由是针对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其最大目的就是为了监督政府,所以与其说是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还不如说是老百姓监督政府的标准。中国人很多爱犯的第二个错误是认为:言论自由凡是造谣,诽谤,都不属于言论自由范围。这是对言论自由的又一个误解。第四,只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没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说只有普通的个人受害者能提起诉讼,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对老百姓进行诉讼,老百姓任何评论政府的言论都是自由的。首先大家要理解——言论自由是指你有自由说话的权利,但是绝没有强迫别人说话的权利,更没有强迫别人按你的话来说的权利。其次大家要理解——言论自由的核心是指政府不能控制民间的言论,不管媒体要说什么,政府你是管不着的,这个“管不着”并不是说政府不能表态,政府是可以对某种言论发表看法,甚至谴责某种言论,但是它就是不能去堵别人的嘴巴,不能去查封媒体,不能去审查媒体的内容等等之类的。总结一下这两点,言论自由是指你自己有自由说话的权利,政府管不着,而不是你有在别人的地方说话的自由。从而可见qq群踢人、论坛删帖、媒体不刊登某篇文章和广告,这些都是符合言论自由原则的,而不符合言论自由原则的是,政府禁止某人、某公司、某组织建自己的即使通讯网络、开办论坛网站、电台、电视台、出版书籍、传单、报纸等这样的行为。
    • 答案 5:

      有不少人说得不错,长了见识。我来说点不是很正统的观点,都是关于历史问题的。1. 美国的言论自由,是由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就是说,当初写宪法正文的人没想过要把人权方面的问题写进去。事实上,宪法出了后,一些州认为没有人权法案不好,就通过了自己的人权法案,这时国会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言论自由也不是第一个提出的修正案,只是因为阴差阳错,成了第一个被通过的。我想说的是,现在如果写宪法,你不把人权写进去,一定会是笑柄的,但那时候不是。2. 关于言论自由,美国宪法里是怎么说的呢。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现在直翻,就是不得剥夺言论和出版自由。这里有意思的是,干嘛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用了 prohibiting,而在言论自由上用了 “abridging” 这个词。你或许会说,要不然太单调嘛,换个词儿。诚然,有道理。但,你知道那个时代的人都是 wordsmith,玩词藻的水平,对于咱们这些人估计都无法想像。就算是有味道,也是各有其味。比如,你说独立宣言里的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为啥是 created 的呢,为啥不是 all men are equal 呢?因为 Thomas Jefferson 显然不相信 all men are equal 嘛。回来说言论自由。有一个辅助理解的地方,就是宪法里,speech 和 press 是并置的。press 可以是抽像的出版,也可以是物理上的印刷机。是的,那个时代没有网络,不可能像我们这样发个贴子全世界都能看到。想要发表自己的言论并传出去,你最好有自己的印刷机。所以,对 freedom of speech 的理解,在当年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当时的很多立法者来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里关于言论自由的说法其实是关于拥有印刷机的自由。毕竟,美国宪法是 Locke 的政治理论的直接体现。而 Locke 的理论的核心,就是私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在保护言论自由上,就直接体现在保护印刷机这样的私人财产上,而非是思想传播层面上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几年后,在 1798 年通过了著名的 Alien and Sedition Acts。该法禁掉了任何反政府,反国会,反总统的言论。很多支持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人也支持了此案。而美国在此后上百年里,也没有什么相关的重要案子。说明大家对言论自由这一概念上没什么大争议。3.可是,到二十世纪就一下子不一样了。基本上,美国高院对言论自由的诠释集中出现在两个时代,一个是一战期间,一个是二战后,从 McCarthy 时代。有意思的是,在一战期间,言论自由问题的出现也是和 1798 年类似的煽动叛乱 (sedition) 倾向。而这次是告到高院了。高院显然准备不足,Holmes 大法官的那个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的界定可以用好笑来形容。到McCarthy 时代就不一样的,这次是真正的开始重视言论自由的定义,可以说,上面大家提到的一些对当代言论自由的理解,都是从这一时期开始被(再次)提出,讨论,定型的。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到这时候才有了这些对言论自由在法律上的关注呢?因为美国在 Roosevelt 新政后,可以说宪法经历了一次动及根本的震荡。上面说了,美国宪法的核心,是 Locke 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可是 Roosevelt 的新政推出的措施,把这一信条给踩在脚下了。最典型的例子,是社会安全体系下的养老金制度,硬生生的把钱从你工资里拿走,说是替你保管着,到老了再还给你。不要忘了,Roosevelt 为了推他的新政,甚至试图把高院法官添到 15 人。虽然最后没成功,高院在后来对新政还是比以前配合了许多。这一仗,是 Roosevelt 赢了。就是说,输了这仗后,高院连私人财产都保护不了了,这也算是把面子输尽了。所以,高院就只能退一步,我保护不了物质层面上的东西,精神层面上的总能保吧。结果,Warren 大法官,这个美国历史上或许的最大的人权践踏者,居然来了个 180 度大掉头,在 50 年代上任后,高院开始了一系列史无前例的保护人权的裁定:100 年后被解放的黑人终于平权了,罪犯也有权保持默了,非法搜查的证据不能上庭了,在家里避孕套也可以使了......当然,这不是说言论自由就定义清楚了。比如淫秽色情到什么程度就不能发表这种东西,其实到今天也没个定论,也在不断演进。
    • 答案 6:

      把言论自由留给法律专家。我倒是想说说我前阵发现的一个趣事:A说了一番话,B骂A,C骂B,这事正常。但C表达的话是"A说什么关你鸟事!"时,整个逻辑就闹太套了,因为这话对B也适用,C骂B即骂自己。截至目前,我也没把这个问题理清楚。这是一个言论自由的悖论么?
    • 答案 7:

      我觉得把自由和道德绑在一起就是对自由最大的限制。因为没有普遍的道德,如果一个人的话不符合公众的道德标准,他就丧失了言论自由的话,那就是一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道德准则不应当用来约束别人。说到底,道德和善是两回事。
    • 答案 8:

      吾以为,就是说什么都可以,但必须负责,道德上的,法律上的,即使你被关进了道德或者法律的“笼子”,你还是有说话表达的权利和渠道,换句话说,没有权利封住别人的嘴巴譬如什么罗玉凤,它说它的,触犯了道德,大家可以无视它,或者k它一顿,触犯了法律就关了它,现在不让它说话,这算什么回事呢所以捍卫道德和法律不是靠封住别人的嘴巴,就这么简单
    • 答案 9:

      麦田说的很系统啦,学习学习。我只说一点自己浅薄的理解。我觉得言论自由是自由的一个表现方面。所以要先界定“自由”。我理解的自由边界在于大多数人的权利边界,即个人自由不能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底线也是如此。
    • 答案 10:

      严复曾经在翻译John Stuart Mill的《On Liberty》之时,把所谓的“liberty”翻译作“群己权界”,整个书名的翻译便是“群己权界论”。自由两个字太抽象了,群己权界四个字也许会对你有帮助吧。
    • 答案 11:

      很多朋友都说了美国言论自由是怎么回事,我说一点我对“为什么要言论自由”的理解。个体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病症是从社会微观粒子表达出来的。一个社会,如果不允许个人的表达,这个社会真实而重要的问题就无法被其他个体所理解,何谈解决问题?对此汪丁丁曾介绍国怀特海的论述:怀特海晚年的讲演集《思维方式》前三章的标题及主旨,是阐释“重要性”、“表达”、“理解”这三个最原初的观念。没有这三个观念,我们便不晓得怎样有所思和有所得了。怀特海的阐释,我概括为这样一句话:“在有理解之前先有表达,在有表达之前先有关于重要性的感受。”言论自由其实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表达的概念更大,除了对环境表达,还有自己身体的表达。而对重要性的感受必须是基于个人才是真实的,没有一个组织、机构可以说它“感受到XX”,而只能说它诉诸XX利益。理解,则涉及第二个人乃至更多的人,没有表达就没有理解的机会存在。所以,看到“言论自由”,我首先反应的概念是:表达基于个体的生活感受才有真实性,没有表达就不可能有群体间的理解,允许自由表达才有可能让真实而重要的问题被发现。
    • 答案 12:

      我不知道真正的言论自由是什么,在我的认识中认为任何人对任何事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一个人作为具有独立思想人得基本权利。但是,同时这种权利不能也不应该造成其他个人、集体造成人身或名誉的侵权,自由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 答案 13:

      言论,是一个有思想的人作为独立个体表述个人想法的途径。而言论自由,则是能够在不受到任何束缚的情况之下,畅所欲言。但是必须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自己的个人言论不应当损害他人的利益,否则言论自由也就失去了它本来存在的价值。
    • 答案 14:

        言论自由,四个字的意思从字面理解就很清楚了,就是你什么都能说,这是上天赋予你的权利,就好像你生下来就有权利呼吸任何地方的空气一样。

        至于言论自由所构成的侵权,那是后话,你有权利去说,说了之后,人家告你,这是人家的权利,但人家只能告你,不能剥夺你说话的权利,这就是言论自由。

    • 答案 15:

      对的错的都可以说,但你要对你说过的话负责。而不是因为有人不喜欢听就让你发不出声音
    • 答案 16:

      艾未未:是个人就能说话。表达是人之为人的一个特征,没有表达你就不是人。个人地位也是每个人应该有的地位,做人最高的地位。只是大多数人都放弃了这种权利。
    • 答案 17:

      不知道,从来没体验过。
    • 答案 18:

      知乎
    • 答案 19:

      重在参与,我也来发表下我粗线的看法。我的角度是道德和言论自由的关系。很多人觉得言论自由就不应该受道德的约束,言论自由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因为世界上没有统一的道德标准。但实际上这种观点在绝大部分国家是不成立的,包括最宣扬言论自由的美国。实际上美国是一个道德高于法律的国家:法律可以保护你的言论自由,但是道德可以决定你制定的法律是否正确!你觉得没有普世的价值观,但随便挑出40个老百姓对你的审判就是这个国家对你的审判。比如从媒体言论上来看,美国第二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你不能诽谤(Libel),不能传播个人隐私(Invasion of privacy),不能侵权(Violation of IP Rights)。这是法律。但是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有两个群体,一个是陪审团(Jury,负责对个别案子的解释),一个是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负责对全国性判例的解释)。而这两个团体代表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当下美国最普通老百姓的道德,他们做的唯一事情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所以任何人的言论都要符合这个国家公认的道德标准,不然就是有罪。事实上在英语中有罪这个词并不是法律上的有罪,而是guilty,就是说你做错了,而“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审判。中文则没有一个相应的词与guilty对应,所以翻译成有罪是不恰当的,因为有罪是违反了法律,而guilty是违反了道德。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言论审查(Censorship)的顺序问题。很多人以为在美国是没有言论审查的,就是想说什么都没人管你。但实际上言论自由和言论负责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进行的顺序有所不同 ,才造成了在美国说什么都没事的错觉。在中国,是先审查再说话,在美国,是先说话再审查,所以让你说并不代表你说了没事。有一句很经典的话可以非常好的诠释这个问题:“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虽然审查的顺序不同,但是所有人都要对自己所说的言论负责,这才是一个成熟的国家应该标榜的言论自由。所以总结我的发言只有两点看法:1、言论自由一定要规范在社会最普通的道德伦理之下。2、言论自由不代表没有后果。
    • 答案 20:

      不是你想说什么就能说什么,而是你不想说什么就可以不说什么。
    • 答案 21:

      这种简单的问题还有这么多人想不通,真是可笑。完全的言论自由,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大家之所以认为言论自由=完全言论自由完全是被别有用心的人误导。在美国你对公众大肆宣扬共产主义是不允许的,你骂基督教更是死罪。其实西方国家是对意识形态、言论控制最严重的国家,所谓自由不过是在在它规定的框架内自由而已。去过美国的人都能感觉到在美国对人的行为和言论其实限制是很严的,远没有国内“自由”,一不小心就会遭到诉讼。再告诉脑残一万遍,绝对自由从来没有存在过。 美国非暴力政治言论不犯法吗? 前面说到西方国家的承认的言论自由只适用于公共领域。这是不是说公共领域里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不是的,例如在美国没有公共法保护言论自由。有人不同意,说美国的言论自由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因为第一修正案讲得清清楚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不限制言论不就是有言论自由吗?不是的。因为不立法限制言论自由不等于保护言论自由。只有当且仅当议会立法是限制言论自由的唯一有效方式时,不立法限制言论自由才相当于保护言论自由。事实上,当言论自由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时,公共领域的言论自由仍可受制于立法以外的各种限制措施。 首先,第一修正案只是说美国国会不可立法限制言论自由。这里的国会起先只是指美国联邦政府的国会。直到192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定的“基特洛诉纽约州案”时,才把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州政府的立法机构—州议会。然而即便是今天,其它政府机构完全有权明文规定言论自由的范围。例如美国政府部门对其工作人员有特别的纪律规定,其中包括对某些言论的限制。2003年3月美军入侵伊拉克时颁布了不经立法部门通过的《随军记者守则》,为记者规定了许多言论禁区。美国政府在1991年海湾战争前夕也对本国新闻媒体有过类似的限制。 其次,第一修正案只是禁止议会立法来限制言论自由,而不限制公共部门以其它方式限制言论自由。这些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对有冒犯的言论者加以行政惩罚或纪律处分。“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要求新闻媒体不能播出本?拉登和塔利班领导人的讲话。美国政府主办的《美国之音》部份播出了对塔利班领导人奥马尔的采访录。9月28日,台长惠特?沃恩及其主管国际广播理事会主席被撤职。10月3日,布什总统任命著名主持人罗伯特?赖利为《美国之音》新台长。赖利上任后虽积极配合布什政府的反恐政策,但因在播出的剪辑片段中有奥马尔,美国当局对此十分恼火。赖利上任仅10个月就于 2002年8月29日被迫辞职。 2)以其它名义制定法律限制相关言论。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在“民主的原则一章”中“言论自由”这一节里对于言论自由有这样的论述:“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它不是绝对的,不能被用于暴力,言语文字诽谤,煽动颠覆或污秽言行的理由。” 稍稍查一下互联网就可以发现美国独立后制定过多部限制言论的法案。如《1798年外侨法和惩治叛乱法》以惩治叛乱的名义规定:“任何阴谋反对联邦法律实施、煽动叛乱、发表反对、丑化、中伤美国总统和国会的言论和文字者,将被处以最高为5000美元罚款、最多为5年的监禁。” 此外还有《1917年反间谍法》和《1918年反煽动法》规定对于“以背叛、亵渎、侮辱、诋毁的语言攻击美国政府或美国宪法或美国军队”的言行可以被处以至多20年的徒刑和1万美金的罚款。美国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禁止 “意图颠覆、破坏联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发行、编辑、出版、公布、出售、公开展示颠覆、破坏联邦政府的必要性、适宜性的书写品或印刷品” 等行为。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国共产党领导人包括新闻记者于1949年被美国政府依据该法处以3年或 5年徒刑和1万美元罚金。罪行只是“讲授、宣传用暴力推翻、摧毁美国政府”,而罪证是《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主义的著作。 3)法院不经议会通过或审查确立案例法来限制言论自由。互联网上流传的美国十八种言论禁忌主要是通过法官自行设立的案例法总结出来的,而在美国的普通法中可能找不到类似的条文。例如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 有意思的是,美国并没有保障言论自由的法律,而只有国会不以立法的方式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这与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是非常不同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这句话应该是:“美国也限制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言论自由。” 这没有原来那句话好听,但更真实。有人说美国十八种言论禁忌说明了美国保护言论自由的虚伪。这实在是有点冤枉。美国从来就没有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而只是别人有意误导或自作多情罢了。在民权官司中,美国法官经常删除对一方不利的真实的证据和陈述事实的证词。1969年,美国法院在审讯芝加哥被捕的八名反战人士时,法官下令将一名被允许自我辩护的黑人被告波比?西尔(Bobby Seale) 的嘴用布条封起来成了当时轰动全国的笑话。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将西尔从当时的被告名单中除去,并单独判其入狱四年。但美国人民自愿为西尔谱写了纪念歌曲和诗歌、不断为当时的反战运动写书和摄制影片。上面的封嘴图就是2007年制作的美国卡通纪录片《芝加哥10》的广告。其中的数字10代表被政府起诉的八名反战人士和他们的两名代表律师。这部纪录片制成后在美国被限制放映。 4)以刑事罪名限制言论自由。网络流传的美国十八种言论禁忌中有一个例子讲的是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攻击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部分听众咆哮喊打。结果该大学生被逮捕,最后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这个案例说明了西方国家以刑事罪名进行政治迫害的一贯伎俩,暴露了它们司法公正的虚伪。如果攻击杜鲁门总统和其它官员属于自由言论,而且美国真地保护言论自由,那么听众咆哮喊打是破坏言论自由。如果听众咆哮喊打是对的就证明美国人没有攻击美国总统的言论自由。这时,该学生应该因违反某条言论禁令而获罪,而不是“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的是别人。该学生连煽动破坏公共安宁秩序都说不上。总之,这个案例不能自圆其说。但这样一来,一个地地道道的政治案就成了刑事案。按照这个案例,小布什在伊拉克演说时遭到愤怒的伊拉克记者扔鞋,应判罪的不是记者而是小布什。在今年(2011年)9月的“占据华尔街” 的抗议活动中,有人在祖科蒂公园用扩音器喊话而被纽约警察逮捕,理由是未经许可使用扩音器。而一女子在祖科蒂公园附近的行人路上用粉笔写口号时因涂鸦罪被捕。 5)特殊场合和对特殊身份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根据网络流传的美国十八种言论禁忌,1974年,美国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的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亦不相同。另外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不得在官方基地进行。如果有人在受审讯时激怒法官,美国最高法院允许将其嘴用布封上并绑在椅子上留庭受审。 6)……省略号表示如果愿意,还可以列出更多在公共场合下的言论限制。例如在政府授意或压力下,私人企业或媒体不得不限制某些言论。就在眼前“占据华尔街”的抗议活动中,一些示威者反映他们在周末想邀请朋友参与抗议活动时无法通过雅虎传递任何写有“占据华尔街”或“Occupywallstreet.org”字眼的电邮,而是收到雅虎警告称“侦测到阁下账户有可疑活动”。 上面的总结已足以说明不以某种方式限制言论自由并不能也不等于保障言论自由,因为还可以有其它许许多多限制言论自由的方式和方法。这些还只是政府部门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而不包括私人企业和私人媒体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这里不是说这些限制是不对的。相反,大部分限制有一定的道理,并且值得其它国家,如中国,参考学习。这就是说绝对的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哪怕是公共领域,都是不可能的。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许多人认为美国政府只限制鼓动暴力行为的政治性言论。这是一个天真的或天大的误解。除了上面所说的以刑事罪名判决政治犯外,美国法律还有明确规定的非暴力政治犯罪行为。至今适用的1994年修订版《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3条明文规定,“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或对上述行为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应判处罚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18USC2383,原文是:Whoever incites, sets on foot, assists, or engages in any 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against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laws thereof, or gives aid or comfort thereto,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en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capable of holding any office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该法律并不限于暴力或鼓吹暴力等煽动或协助造反的行为。一段时期《美国法典》第18篇第2385条这一涉及暴力的法律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掩盖了美国法律同样限制非暴力政治活动的事实。 根据这个法律,在美国煽动民众造反反对美国政府或 (注意:是or不是and) 美国现有法律是属于犯罪行为,包括发动社会运动以自立的宪法取代现有的法律,即便这种行为与暴力或鼓吹暴力无关。甚至协助这一非暴力的行为,如在自立的宪法上署名等,都属于犯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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