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学习 > 学校知识 > 学术机构毒性化学物质管理办法

学术机构毒性化学物质管理办法
2012-08-12 16:33:33   来源:   点击:

      学术机构毒性化学物质管理办法(节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机构,係指各级公私立学校、教育部主管之社会教育机构及学术研究机构。

      第叁条 为妥善管理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学术机构之管理权责如下:

      一、毒性化学物质管理规定之订定及实施。

      二、依规定订定毒性化学物质危害预防及应变计画。

      叁、所属单位运作毒性化学物质之监督管理。

      四、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纪录之汇整及定期申报。

      第七条 学术机构毒性化学物质容器、包装或其运作场所及设施之标示,应依中央主管机关毒性化学物质容器包装运作场所设施标示及物质安全资料表设置要点办理。?

      第九条 学术机构製造、输入、输出、贩卖、使用、贮存及废弃第一类、第二类及第叁类毒性化学物质,应依单一毒性化学物质实际运作情形确实记录,逐日填写『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纪录表』,并以书面或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但于当日毒性化学物质运作(量)无变动者得免记载。

      学术机构应逐月填写「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纪录申报表」,并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毒性化学物质所在地之主管机关申报前一年「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纪录申报表」,并副知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但运作第一类、第二类及第叁类毒性化学物质低于最低管制限量且取得核可之运作人或运作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人,不在此限。

      第一类、第二类及第叁类毒性化学物质之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纪录表、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纪录申报表应于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场所妥善保存叁年备查。

      註:毒性化学物质分类

      (一)第一类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在环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积、生物浓缩、生物转化等作用,致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者。

      (二)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有致肿瘤、生育能力受损、畸胎、遗传因子突变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叁)第叁类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经暴露,将立即危害人体健康生物生命者。

      (四)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

相关热词搜索:学术 机构 毒性 化学物质 管理

上一篇:实验室安全检查表
下一篇:教学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