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子重病转运北京急救 车行途中身亡 卫健局:“救护车”无执医资质

2022-08-20 11:12:08 作者: 吉林女子重病

8月5日,刘丽丽病情明显恶化。医生建议转诊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家属表示同意。出院诊断显示,当时刘丽丽有多发性肌炎,双肺肺炎,I型呼吸衰竭,低蛋白血症,急性心肌损伤可能性大,肝损伤,肾功能不全,消化道出血,凝血功能异常,中度贫血,电解质紊乱,脂肪肝,双侧胸腔积液。可见,出院时,刘丽丽的病情十分严重。

家属称部分病程记录与事实不符,质疑院方“造假” 法院判决显示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她看来,院方的门诊手册、病程记录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有他人未经同意,“代替”她写下家属意见,并以她的名义签字。

张女士表示,与门诊手册记录的不同,刘丽丽入院时,主要的不适是腿痛,没有看到女儿有“水肿”的情况。她说,入院当晚,医生也没有向家属提及“病情危重,生存期短”等事宜。

而对于病程记录中所述的“7月30日,家属拒绝采血”,张女士表示绝无此事。她说,女儿、自己和家人当时并没有拒绝采血,医患沟通记录单中的“拒绝采血,拒绝肺C7”及下方的签字,都是他人“伪造”的。而2020年8月2日医患沟通记录单中,患者或家属意见一栏“继续使用原抗生素”,也非自己所写,且患者或家属签字一栏为空白,无法代表家属意见。

一份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刘丽丽的门诊手册中未填写过敏史信息,与患者电子门诊病历中记载的过敏史信息不符,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

根据判决书内容,长春市朝阳区卫健局在2021年对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常规监管中,发现病历书写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并对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判决书还显示,刘丽丽2016年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的住院病历中,明确记载有过敏史或不良药物反应史,过敏原为头孢类抗生素及丽科伟,临床表现为皮疹。而医院在接受卫局调查时表示,刘丽丽入院后,曾查阅了患者2016年在该院住院治疗时提供的报告。

红星新闻记者数次致电当事医生,对方均不予回应。

院方表示,患者曾于2020年7月30日接受拉氧头孢试敏,结果为阴性,8月2日的头孢吡肟试敏也为阴性。院方认为,刘丽丽使用头孢吡肟后出现呼吸困难并非头孢过敏类反应,而是原发疾病病情发展所致。

出院13小时后于“救护车”上逝世 中途曾停车加氧

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医生提出转院建议后,他们决定带刘丽丽转往北京某医院治疗。地图显示,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到北京某医院,有980多公里,大约需要11至12小时车程。聊天记录显示,最初,刘丽丽的弟弟表示希望带姐姐乘飞机去北京,但医生说不能乘坐飞机,只能乘坐救护车转院,否则不允许刘丽丽离开医院。

于是,家人在院外联系了一辆“救护车”。但很快,有自称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救护车工作人员的人进入病房,告诉他们,外面找的车都是“黑车”,劝他们搭乘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自己的救护车”。家属们认为有道理,便同意了。

张女士表示,当时,那辆车外观看上去就是救护车,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车头有“急救”二字,便相信了那是医院的救护车。“救护车”工作人员告诉张女士,从吉林到北京,需一次性支付车费1万元,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转账记录显示,2020年8月5日10点24分,张女士给微信名为“丑女无敌”的人转账1万元。

“救护车”大约于10点40分出发。张女士记得,一路上,女儿看起来很痛苦,说自己身上发热刺痛,肚子不舒服,呼吸困难。晚上11点半左右,随车医生表示,刘丽丽已经离世。此时汽车仍未抵达北京某医院。

张女士记得,启程时,“救护车”上有1个大瓶氧气和2个小瓶氧气。使用小瓶氧气时,女儿表现出无法呼吸的痛苦模样,医生随后又让她使用大瓶的氧气。“救护车”分别于当天下午1点多和3点多下高速“加氧”。据此,张女士怀疑“救护车”上没有备足氧气。而仁康公司事后解释称,当时,车上备有2个12压的大瓶氧气,2个小瓶5压的氧气。他们在四平市更换了1瓶12压的氧气,在沈阳高速下桥口更换了2瓶12压的氧气。直到刘丽丽去世,氧气还有大半瓶。对方称,更换氧气瓶,是因为患者对氧气需求量非常高,且路途遥远,以备不时之需。

卫健局:运输车辆无执医资质

张女士说,女儿去世后,车上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他们无法为刘丽丽开具死亡证明。此外,若要把刘丽丽运回长春的殡仪馆,需另支付3000元。支付记录显示,当晚11点53分,刘丽丽的丈夫孙某向微信名为“十三亿分之一”的人(司机)转账3000元。

为了火化女儿的遗体,家属请长春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死亡证明(推断)书。该死亡证明(推断)书中,刘丽丽是在从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转运至北京某体院途中去世,死亡原因为“多发性心肌炎”。

“当时只想着要尽快火化遗体,没有想到可能还需要保存遗体做尸检。”张女士说。

张女士发现,运输女儿的车辆,其实是吉林仁康急救站名下的车辆。2021年3月,她怀疑运输女儿的车辆不是正规救护车,便向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投诉。

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公示显示,2021年9月26日,该卫生健康局作出处罚决定,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万余元,罚款13万余元。也就是说,刘丽丽去世的2020年8月,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