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借鉴惩罚性赔偿模式激励原告维权

2023-03-01 07:32:35 作者: 专家建议借鉴

“这类案件的直接损害可能不像合同纠纷那样明显。但是,可预期的利益可以根据‘二选一’行为对受害人平台的供货商数量以及交易额的减损情况予以考虑。这个方面可能需要经济学专家提供帮助。”王晓晔说。

完善证据搜集制度

设立民事诉讼基金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垄断行为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基本途径,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王晓晔认为,如果涉及互联网经济领域案件的民事诉讼赔偿之诉拖延太久,这对反垄断执法是不利的。强化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一方面需要公共执法(行政执法)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还需要私人诉讼发挥重要作用。如果反垄断民事诉讼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这在相当程度上会降低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且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不可能推翻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积极审理受害人的民事诉讼赔偿之诉。”王晓晔说,很明显,如果反垄断大案的受害人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得到合理的赔偿,可能导致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不能发挥其对反垄断公共执行应当起的补充性作用。

赵烨建议,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完善证据搜集制度、降低原告举证难度。目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被告方往往掌握着大量证据,而作为原告的被侵害方往往难以获取证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和保全方面的指导和协助,以及通过立法措施,降低被侵害方在举证方面的门槛。

记者注意到,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赔偿损失如何计算也备受关注。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减少的可得利益。确定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可以参考下列因素:被诉垄断行为实施之前或者结束以后与实施期间的相关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等;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等;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经营者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等;其他可以合理证明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所受损失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垄断法增加了反垄断公益诉讼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王晓晔说,这是为了提高我国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美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十分发达,采用三倍赔偿制度,其许多反垄断案件是私人提起的,威慑力很大。”魏士廪建议,我国也可以考虑借鉴惩罚性赔偿的模式激励原告积极维权。

此外,赵烨认为,可以设立反垄断赔偿民事诉讼基金。由于很多被侵害方无力或不愿意承担起诉和维权的费用,因此可以考虑设立反垄断赔偿民事诉讼基金,为被侵害方提供必要的诉讼支持和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