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帮老乡转汇非法卷烟款被判刑

2020-07-16 15:42:10 作者: 一女子帮老乡

7月15日,凭祥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与刘某(已判刑)结识,刘某经朱某认识在广西东兴市非法销售卷烟的越南人“阿某”(另案处理),并从“阿某”处非法购进卷烟。朱某作为中间人,负责将刘某需要购买的卷烟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告知“阿某”,刘某将烟款经微信转给朱某,再由朱某将钱转给越南人“阿某”,朱某因而从中获利。仅2019年3月13日至21日期间,刘某经微信向朱某的微信号转账达16次,共计人民币51 950元。而刘某购进卷烟后在凭祥市浦寨多次出售给他人。2019年3月22日14时许,刘某让女婿颜某(另案处理)驾驶小轿车到凭祥市汽车站接收从东兴市托运来的卷烟,被凭祥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被查获的卷烟共4个品种共计160条。随后,执法人员对刘某的出租房进行搜查,查获卷烟7个品种共计852条。经清点,查获的卷烟1 012条共计202 400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销售由非法渠道购进的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朱某与刘某共同非法销售卷烟,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作用较刘某轻,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朱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烟草制品是我国的特许经营产品,必须获得烟草专卖许可才能经营,达到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明知刘某收购非法卷烟进行销售,还为其提供订购、转账等便利条件,构成了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凭祥市地处中越边境,非法卷烟等产品较为容易进入国内,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通过非法收购卷烟进行销售从而获取暴利,这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心怀侥幸,不管是否获利还是碍于情面,帮助他人转账等提供便利条件的,很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一旦构成最终将承担刑事责任。(黄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