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女司机被判无期

2020-11-07 10:34:45 作者: 醉驾女司机被

中新社电备受关注的河南“玛莎拉蒂撞宝马致2人殒命”一案6日宣判,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女司机谭某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明和刘某涛、张某渠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聚餐饮酒后,驾驶一辆玛莎拉蒂车连续剐蹭、剐碰数辆轿车后逃逸,随后追尾一辆宝马轿车,致使宝马轿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2人殒命、1人重伤,共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0余万元人民币。

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167.66毫克/100毫升,系醉驾;其驾驶玛莎拉蒂车发生事故时车速约为120公里/小时至135公里/小时。2019年7月4日,谭某明等三人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永城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案审理过程中,上述3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与被害方分别达成和解协议。

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某明、刘某涛、张某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明无期徒刑,刘某涛、张某渠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回应了对醉驾女司机定罪量刑等外界关注的几个问题。

■释疑

本案为什么定性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是一起由醉酒驾车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被告人谭某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中撞击正在等待通行信号的宝马轿车,致乘车人葛某某、贾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某重伤;被告人刘某涛、张某渠对谭某明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又怂恿谭某明驾车逃逸,以致发生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三被告人

量刑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饮酒后,被告人谭某明驾车拉着刘某涛、张某渠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无法通行,被撞车主和周围群众劝阻时,刘某涛、张某渠怂恿谭某明驾车逃逸,谭某明不顾周围群众劝阻,继续驾车逃逸,高速撞击被害人驾乘车辆,酿成惨案。谭某明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主犯,依法本应严惩,鉴于其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谭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参考近年来类似案例裁判情况,决定对谭某明作出上述判决。(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