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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族母系制度
2011-12-05 20:58:41   来源:   点击:

    在台湾原住民族中,阿美族的社会组织以母系继嗣的亲属组织和由男子组成的年龄阶层组织而着称。母系社会指的是阿美族人的家庭以母系相传,男孩长大後离开自己的家,入赘到妻子的家。家庭是以数代同堂的母系大家庭为理想型态,家族之上有宗族或氏族等亲族团体。同氏族的人有共同的姓氏,族内禁止通婚。财产和家系继承的主要特徵是母女相继的长女继承制以及单系继承的宗嗣系统,亦即:世系往上只从母方追溯到祖先世系,往下是女儿继承母亲,由此形成了母系社会的基础—家族组织。

    家族又分为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两种。血亲关系是指祖母、母亲、姨母,姻亲关系是指招赘进来的外祖父、父亲、姨丈。由於男子属於姻亲关系,在母系社会里处於从属地位。因此,男子入赘女家之後,需靠劳动换取夫妻生活,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对家庭的生产及家族财产无权过问。但是出赘的男子对自己的兄弟姊妹仍保留监护的权利。也就是「娘家」若有重大决定,出赘的男子也有一定的发言权,可以参与决定。

    在婚姻型态上,阿美族人除了习惯男嫁女娶,也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他们严禁近亲结婚,实行氏族外婚制。男女结合的形式是自由恋爱,多为女方向男方求婚,离婚後可再婚。女方死亡,男方可以回「娘家」,子女随女方家庭。男女的婚礼,由女子主动向男子求婚,一般都利用丰年庆的舞蹈时进行。如果双方恋爱成熟,女方在徵得母亲的同意後,由母亲派适当的人到男方家求婚。得到男方母亲允许後,女子即择日盛装赴男方家服役,直到男方母亲满意为止。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左右,过去有持续二、三年的,满期便可择日筹办婚事。在这段交往期间,男女都保持纯洁的关系,不能有任何越矩行为,否则视为渎神。

    阿美族子女诞生於母家,为母族之一员。子女生活於母家,以母族为家长,受舅父之监护。阿美族入赘之夫须协助妻子的工作,而新婚夫妇所生的子女,须以妈妈的名字作为儿女的姓。一家之主为女人,女人之中,年长者为家长,是家庭重心,但家与家之间的公共事务,则由女主人的兄弟或女主人的舅父(也是女方族人)出面处理。因此家与家之间的家族关系,族长也自然而然由男性构成,但这些男性都是女方的族人,男人并无实权,只是协助女人处理宗族事务,是女人的「行政官」而已。

    在继承上,阿美族自家屋至土地之主要财产,皆由母系继承。长女拥有优先继承权,为母亲之家屋与主要财产之继承人及管理人,次女以下,如分居可分得一份田产,但男子出赘时,只能携去少许衣服与器用,女子出嫁亦然。

    虽然母系制度是阿美族的传统,不过在现代汉人文化的影响下,也产生了些许的变化。例如在婚姻型态上,增加了汉人的多偶制,增加了嫁娶婚的数量。而女青年的外嫁,也影响到男青年的觅偶问题。宗教内婚缩小了阿美族人的择偶范围,产生了近亲结婚;择偶的条件除了勤劳健康外,也考虑到现代职业。冲击较大的还有世系与亲属制度。由於汉化的影响,阿美族也有逐步接受汉人父系社会的婚姻制度。因此,从招赘转向嫁娶,婚後的居住关系改变,一个家里有赘婿也有媳妇,在嗣系上颇有双系的倾向。受到汉人嫁娶与父系制度的影响,阿美族的人际关系也将随之调整,因此其所面临的问题,也将较其他台湾各族社会更为复杂和严重。

    参考资料

    1. 阮昌锐,1994 ,《台湾土着族的社会与文化》台北市:台湾省立博物馆。
    2. 达西乌拉弯?毕马(田哲益),2001 ,《台湾的原住民?阿美族》台北市:台原出版社,页76-80。
    3. 陈国强,1999,《百越族与台湾原住民》台北市:幼狮出版社,页88-89。
    4. 洪英正,2001,《台湾先住民脚印》台北市:时报文化,页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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