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广告确属企业行为
律师:影响驾驶就不应设置广告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相关负责人宋威表示,出租车后车窗的广告投放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具体的详情可咨询一下交通管理部门。
之后,记者又再次联系了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吴钟龙表示,报道刊发后,运管处遂要求协会针对出租车的后车窗广告进行安全评估。“目前,出租车的后车窗广告投放,主要是由出租车行业协会通过广告发布,用于抵消车辆的车载设备投入。”吴钟龙说。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运管处目前只统一出租车的设备,诸如计价器、顶灯、音频视频等,广告都是出租车企业行为,但为了统一美观,运管处会要求行业协会进行具体的协调,在不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即可。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陈友峰律师认为,经营广告业务的主体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且分别按照不同情况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因此不论是出租车运营企业还是政府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都不应该将的士后窗广告发布区域视为灰色地带,否则有非法经营广告发布业务之嫌。”
同时他表示,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使用的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如果出租车后车窗绚丽的广告屏幕,对本车驾驶员或后方驾驶员判断道路状况以及交通指示灯存在影响的,则属于上述情形,不应该设置户外广告。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