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购”健身卡虽便宜 却带来无穷无尽的烦恼

2020-09-04 14:02:07 作者: “合购”健身

明明没有孩子却办了游泳家庭卡,不去“陪游”就会遭到“催命”连环call,这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案例。

案情简述

消费者王小姐近日向宝山区消保委反映:其最近因为办了某健身房的游泳卡使其生活增添了很多烦恼。当初因为想强身健体,丰富日常生活故而去某健身房咨询游泳卡年卡的相关事宜,该健身房的销售人员告知如果能和一名未成年人一起,可以共同购买家庭卡,而家庭卡的优惠力度远比个人年卡的优惠力度更大。王小姐表示,自己未婚,没有孩子可以一起办理家庭卡。销售人员告知其,可代为牵线,联系一名孩子与其共同签订游泳家庭卡的合同,由该名孩子的父母支付一半的健身费用,并表示该健身房曾多次操作,不会有任何问题。王小姐欣然接受。

不料烦恼从此拉开序幕,按照健身房的规定,未成年人参加游泳项目,必须由签订合同中的成年人陪护。因此,王小姐就成了这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名孩子为男童,6-7周岁,早已过了可以进入女更衣室换衣服的年龄。故而王小姐只能每次眼巴巴地守着男更衣室等待孩子更衣。

王小姐家住宝山,但工作地点却在市区。每天6点下班之后,饭也来不及吃,就要赶到健身房陪同该名孩子游泳,俨然成为了孩子的“陪游”。如王小姐无法赶到或者不愿意前往,便会接到该名孩子父母的“催命”连环call。王小姐百般无奈之下只好求助消保委,希望可以解除健身合同。

调查调解

宝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此投诉后,先行与王小姐联系,请其提供了健身合同,健身卡,付款凭证等。并向消费者王小姐了解了签订合同时的有关细节,发现在王小姐提供的合同中,关于退卡事宜无任何约定,而健身房对于王小姐与该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也无任何审核备案。随即与健身房负责人取得联系,不料对方却表示“合购”家庭卡为销售员个人行为,公司并不知情,且该名销售员现已离职,同时健身合同中注明“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退款”,因此拒绝调解。面对经营者蛮横态度,王小姐表示会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宝山区消保委也会提供相关法律帮助。

消保委点评

对此次消费纠纷,消保委认为三方都应当以此为戒。首先,消费者王小姐,在面对合购诱惑时应该保持理性,签订合同前要考虑周全,否则得不偿失;而该名未成年男童的父母,也不该因为贪便宜而同意“拼家”形式的存在,万一发生意外则追悔莫及;经营者的做法则是逃避责任,即使员工销售“合购”家庭健身卡公司并不知情,但公司作为健身合同主体之一,对于合同的审核及履行有着无法推卸的责任。同时,健身房给出合同中注明的“不接受任何原因的退款。”约定,我委认为属于“霸王”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看似荒谬,但在日常生活中,却是不少人会遇到的问题。消费者在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牢记“勿要贪小”。一旦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刨根问底,宁做事前小人,勿做事后诸葛。必要时,可寻求相关部门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