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买好房 这些干货请收好!

2021-03-15 10:29:18 作者: 律师教你买好

现实中,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捆绑销售,购房人有权拒绝。若购房人能够证明其所签订的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则有权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买房被第三方收取服务费,合理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开发商委托第三方中介进行销售时,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受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在购房人未与其他第三方订立服务合同,且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第三方向购房人收取服务费无任何法律依据,开发企业不得将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转移给购房人。购房人已经被第三方收取服务费用的,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购房人可以请求第三方返还服务费用。

购买商铺后,承诺返租金 至今未收到租金,怎么办?

购买商铺后,承诺返租金就是我们常听到的“售后返租”或“售后包租”,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开发商往往以“稳定收益”为噱头,承诺无风险、低风险投资,以此来促成交易。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通常会拿出两个协议,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个是《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或返租协议),开发商依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或返租协议)返还租金。

那么,《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或返租协议)合法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也就是说,开发企业采取售后返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此种销售模式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并且一旦开发企业不讲诚信或者经济状况恶化,就无法保障购房人的协议约定收益。

如果开发企业售后包租的经营模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即:开发商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则有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开发企业售后包租的行为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最终购房人的权益就更无法得到保障了。

总之,购房人未收到承诺返还租金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虽然开发企业采取售后返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但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或返租协议)并不当然无效,购房人依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是因为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即便购房人拿到胜诉判决,可能也无法实际得到补偿。所以,最优的处理办法是,购房人抓紧时间收回商铺,另行转化收益方式,达到风险可控。

期房交房,开发商擅自涨价,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项目手续齐备、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就商品房基本情况、价款、交付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购房人具有支付商品房价款的义务,相应的,开发商也有义务如期交房并协助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若开发商单方面向购房人提出涨价要求,属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购房人不同意变更合同内容,开发商就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若开发商单方涨价,则属严重违约,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此外,购房人还有权请求其赔偿因迟延交房带来的损失。

但在实践中,开发商与购房人在项目手续不完备时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待项目手续齐备或项目建成交房时,开发商单方提出涨价的要求。针对该种情况,购房人应视此时购房协议有效与否分别对待。《商品房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若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则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若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则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因此,开发商擅自涨价,购房人可依法起诉开发商,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若购房协议最终不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效合同的,则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房屋的质量问题主要分三类:

第一类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例如地基、承重墙等出现结构性迸裂、坍塌等问题。当出现这种问题时,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商品房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类是虽不是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但属于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购房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商品房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三类是其他一般的质量问题,比如地面渗水、墙皮脱落等。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是在保修期内,购房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如果出卖人不进行维修或者拖延维修,购房人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损失都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商品房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