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怀孕就辞职”保证书引关注 律师:女性求职遇歧视要敢于维权

2021-03-21 22:41:10 作者: “一旦怀孕就

如今的职场尽管讲究“男女平等”,但女性在职场打拼中仍然处于劣势。近日,一则“应聘时要书面保证‘一旦怀孕就辞职’”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事实上,职场对于已婚未孕女性的“歧视”并非个例。尽管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等予以辞退。那么,一些企业为什么还会这样做?女性求职遭遇歧视,该如何维权?记者进行了调查。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海口某招聘会现场。记者 王天宇 摄

案例:

一女子应聘时被要求书面保证“一旦怀孕就辞职”

近日,“应聘时要书面保证‘一旦怀孕就辞职’”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

报道称,日前有网友发帖投诉,自己去重庆某酒店应聘,酒店经理要求她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

对此,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回复,该局已向该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要求该单位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位女员工在留言中称,“我觉得女性找工作是不公平的。我去年结婚了,今年28岁了,就是因为没有孩子,找工作的时候要被这样对待吗?五险中的生育保险又有什么意义呢?”一语引发无数人共鸣。

事实上,职场对于已婚未孕女性的“歧视”并非个例。今年2月底,海口女子小何2019年入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文员工作,2020年10月份,想要孩子的小何,终于怀孕了,原本是件开心事,可3个多月后,小何把这个喜讯分享给自己就职的公司主管领导时,得到的却不是祝福,公司反而要调整她的工作岗位。在被小何拒绝后,公司竟以增加小何的工作量等方式逼迫她离职,一气之下,小何已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其实,女性身份成职业道路上的绊脚石,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生”还是“工作”成了二选一的单选题,也不是新景象了。很多女性由此感叹,找个不“嫌弃”女员工的公司,怎么这么难?

调查:

有企业将女性是否怀孕作为招聘门槛

针对此事,记者随机采访了10多名女性,其中6名女性表示,遭遇过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她们称,像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用工相对比较规范,但一些私营企业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就比较普遍。

“我一闺蜜日前就遭遇了用工单位的不公平待遇,她是某酒店的前台接待,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两年后怀孕,然而公司的领导没有祝福她,反而遭到公司的‘旁敲侧击’,最后无奈离职。”海口市民小王说。

与此同时,海口市民蔡女士近日去国贸一家公司应聘一销售岗位,在面试时被问及“是否结婚、何时打算结婚、是否生育等一系列问题,蔡女士将自己暂时还没有生子的计划告诉招聘人员后,得到的答复是“回家等消息吧”,之后便杳无音信。

“这明显是区别对待嘛,赤裸裸地将职场潜规则暴露无遗。”蔡女士无奈地摇摇头。

除此之外,记者近日走访海口一大型招聘会,现场在此设点招聘的用人企业虽然没有在招聘启事上列出对性别设限的相关信息。不过,坐下来和招聘人员深入咨询后,记者了解到,有用人企业将女性入职后,收否有婚育打算作为“隐形门槛”。

在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点前,记者询问招聘的岗位对女性求职者是否有婚育要求时,招聘人员表示,招聘的销售经理岗位要经常探访工厂,由于工厂的油漆味比较重,所以有怀孕打算的女性不合适。

面对同样的问题,海南某营销策划公司现场招聘人员称,按照以往的惯例公司是不会录用的,因为,销售岗天天在外面跑,很辛苦的,压力又大,如果怀孕了就不能出去跑了。

此外,在当天的调查中,还有招聘企业以经常出差、岗位不适合等原因拒绝有怀孕打算的女性求职者。

探因:

一些企业会考虑用工成本等问题

走访中,海南某教育培训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人性化以及法律的角度上讲,女职员在怀孕期间,企业都不得强制孕妇劳动或加重该孕妇的工作量。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在考虑用工成本等方面却不这么做。这位负责人分析,在员工怀孕期间,往往隔三岔五就要去产检,之后还会有几个月的产期和哺乳期,在此期间企业还得照常发工资,但是女职员所创造的价值根本抵不上所拿的工资。因此一旦女性员工怀孕,相当于企业要多养活一个“闲人”。对于一些初创公司或者小微企业,很难负担得起来。

与此同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HR表示,在职场中,还是有一些女性“碰瓷”。入职没几天就告知公司怀孕了。倘若不将员工辞退,那么企业就得按照正常程序给员工发放薪资及缴纳保险。虽然这种案例较少,但是这类员工产假休了、哺乳期的假也休了,然后直接打一份辞职报告走人了。这类型“碰瓷”女职员让很多公司感到害怕,生怕白白扔了十来个月的薪资。除此之外,很多岗位趋向性也会比较特别,比如重体力活或者长期出差等工作都不会考虑女性。

律师:

建议企业研究制定分担生育成本的政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劳动已是社会劳动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但是妇女常常遭遇就业歧视,给妇女职业发展、经济收入带来影响。那么女性朋友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19年2月21日,人社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强调,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于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