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反杀”丈夫情人获缓刑,多年后检方抗诉改判7年

2021-03-29 09:35:56 作者: 女子“反杀”

原标题:女子“反杀”丈夫情人获缓刑,多年后检方抗诉改判7年

伤人致死后被羁押,缓刑获释;多年后,检方抗诉,再被羁押,获刑7年;再度改判,再度获释。过去的十余年中,云南丽江永胜县女子冷兰的命运“一波三折”——2006年6月,一间出租屋内,冷兰与丈夫的婚外情对象曾某利发生争吵,曾某利持菜刀冲向冷兰时,冷兰以水果刀相抗,被刺伤腹部的曾某利抢救无效后死亡。

彼时,永胜县人民法院认定,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系防卫过当,判处冷兰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女子“反杀”丈夫情人获缓刑,多年后检方抗诉改判7年

▲当年案发的院子

2019年11月,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突然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后,丽江中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

2020年4月,华坪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否定了14年前原判认定的“防卫过当”,认为原判认定冷兰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7年刑期。

2021年3月,冷兰再次被羁押近一年后,丽江中院作出刑事裁定称,检方提出的抗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确实,属抗诉不当,撤销再审判决。冷兰再次恢复自由,回到了家中。重重波折之后,原判认定的“防卫过当”重新生效。

对这起几经反复的涉正当防卫案件,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表示,类似此类已经判决生效并且执行完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行使再审抗诉权,应当慎之又慎,而不应当侧重于对生效判决当事人加重刑罚;丽江中院的终审裁定,是一次及时止损,也在某种意义上重申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

【案情回顾】

女子水果刀“反杀”丈夫情人

一审被认定防卫过当获缓刑

案发那年,冷兰27岁。冷兰的丈夫刘某平,与另一名女子曾某利有婚外情;为此,夫妻二人时常发生争吵。

永胜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06年6月23日晚,曾某利在她的租屋内,与刘某平发生了争执。随后,曾某利多次给冷兰打电话,进行挑衅,并要求冷兰“过来领人”。

接到电话时,冷兰正在削水果,她顺手把水果刀带上,开车前往曾某利的租屋。当晚22时40分许,冷兰和曾某利见面后发生争吵,曾某利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在冷兰面前晃动菜刀,冷兰立即拿出水果刀,与曾某利对峙。

刘某平劝阻无效,两名女子撕打了起来。后曾某利再次跑回厨房,双方停止了撕打。判决书内容显示,曾某利再次出来时,冷兰和刘某平发现,曾某利的腹部已被水果刀刺伤。

送往医院后,曾某利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冷兰也因此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女子“反杀”丈夫情人获缓刑,多年后检方抗诉改判7年

▲原审判决认定冷兰行为系防卫过当

2006年12月5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冷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永胜县人民法院称,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对方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综合冷兰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及被害人插足他人具有合法地位的婚姻家庭、具有重大过错等因素,永胜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

从2006年6月24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同年12月19日被释放,冷兰被羁押了179天。

【再起波澜】

13年后检方抗诉

再审未认定防卫过当改判7年

获缓刑被释放后,冷兰过了13年平静的生活,直到被检方的一纸《刑事抗诉书》打破。

2019年11月11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防卫过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丽江检方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冷兰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检方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丽江中院经审查认为,检方的抗诉理由成立,指令华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0年4月15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7年。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再审判决书内容显示,经再审查明,除在案发中心现场院内发现滴落状血迹外,从院内进入的中间厨房也有滴落状血迹,现场有曾某利从厨房拿出的菜刀一把及冷兰携带的水果刀一把。

“曾某利受伤后曾跑到厨房,后又从厨房出来。”再审法院认为,曾某利进入中间厨房一次还是两次、受伤是在去厨房拿菜刀之前还是之后的问题,目击证人刘某平的第一、二次证言与第三、四次证言及冷兰的供述相互矛盾,冷兰与刘某平系夫妻关系,存在利害关系。

女子“反杀”丈夫情人获缓刑,多年后检方抗诉改判7年

△再审判决书,改判7年

因此,再审法院称,曾某利是先持刀与冷兰发生撕打受伤,还是在撕打受伤后跑回厨房拿菜刀出来后倒在现场,存在疑问,对该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冷兰是否是在曾某利进厨房拿着菜刀冲向自己时用水果刀刺伤对方,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再审法院还称,冷兰接到曾某利电话,在未存在实际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携带水果刀前往曾某利租住房的意图存在合理怀疑,曾某利受伤后二次进入房间又很快出来的目的、理由存在合理怀疑。综上,冷兰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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