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小笼包”之争,一审被告南翔食品被判赔偿234.2万元

2021-04-22 18:32:58 作者: “南翔小笼包

南翔小笼作为上海标志性的小吃闻名遐迩。其实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一家主营餐饮服务,一家主营速冻商品。不过,当主营速冻食品的一方也开始以“南翔”名义授权他人开设餐饮店之后,二者长期共存、彼此泾渭分明的平衡就此打破。

△南翔食品公司

资料显示,1986年,位于上海嘉定的南翔食品公司获准注册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即小笼包、云吞、蒸饺等。而位于豫园的老城隍庙餐饮公司持有的南翔商标则注册于上世纪90年代,核定使用类别为餐馆,为服务商标。2019年老城隍庙餐饮公司发现,南翔食品公司以“南翔小笼”为店名大量招募加盟餐饮门店。于是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南翔食品公司告上法庭。

而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则认为,南翔小笼起源于嘉定,自己公司持有相关商标不仅早于对方,还获得了大量荣誉,但老城隍庙餐饮公司在对外宣传时一直声称自己是正宗,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吸引走了大量食客。随后,南翔食品公司在上海杨浦法院反诉老城隍庙餐饮公司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翔馒头店

“南翔小笼”的起源:1871年,位于上海嘉定南翔镇日华轩点心店主黄明贤始创“紧酵小笼大肉馒头”的制法。随后,1900年,黄明贤的家人便在城隍庙豫园开设了长兴楼,主打南翔小笼馒头,定名为“南翔馒头店”。

今天(22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持有的服务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类别。通常,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直接标注于有形实物商品上,而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基于服务的无形性特点,其往往附着于与服务相关的场所招牌、工具等物品上。本案中,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当天,上海杨浦法院也对反诉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老城隍庙餐饮有限公司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南翔食品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