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职工因未婚生育被取消工作卡

2021-05-10 18:27:01 作者: 北京女职工因

5月10日消息,在北京工作多年的王女士,2016年未婚生育,产假结束后被公司辞退,并被用人单位拒绝发放产假工资。但她认为,产假工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自己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故起诉了用人单位。

之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以王女士“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支付产假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王女士起诉。王女士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4月28日,王女士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王女士因未婚生育讨要产假工资的诉讼并非个例。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多个法院判决发现,不少未婚生育的女性不能通过单位拿到产假工资。她们的诉求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此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王女士再审申请,受到了不少女性群体的关注。

受理通知书

单身母亲讨要产假工资

公司、法院均认为单身生育不享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2016年初,在北京某公司工作的王女士与男友分手后发现自己怀孕。在医院检查时她被告知“卵子储备低,这可能是唯一的自然受孕机会”,当时王女士40岁。她决定未婚生育。2016年8月,王女士在B超筛查时发现自己患有子宫先天性缺陷导致了先兆性流产,需要卧床等待手术。

她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从21周的时候到医院做常规检查,然后医生就不让走了,让直接住院。自此到生小孩就没有下过床。”按照公司的程序,王女士申请了3个月病假,这期间每个月她只拿北京市最低标准工资。

同年11月,王女士走进产房。生产过程中,她遇到了难产。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公司批了她四个月的产假。在休产假期间无工资。对此公司的理由是“单身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享有工资和福利待遇”。

2017年4月,王女士返回公司上班,她发现公司发生了很大变化。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公司开了一个大会调整公司业务。我的上一级做了调整,我们整个部门裁了非常多的人,剩下一个就是原来的助理。”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王女士说,离自己合同期满还有一年多,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就跟她谈,按照普通员工的补偿让其离开。王女士说自己没有同意,接着她遭遇了公司的“冷暴力”,包括不让出差,不让见客户,不分配工作,还收到公司以旷工等莫须有的理由发出的各种违纪警告处分。

2017年6月,公司取消她的门禁卡、更换公司信箱密码、扣留电脑。2017年7月,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王女士非常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她多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结算部门进行申诉和反映。当月王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2018年她等到了劳动仲裁结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无产假工资”。

随后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王女士的诉求是要求公司支付她应得的病假、产假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0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支持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但认为“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支付产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支持其产假工资的请求”。同时王女士病假期间,公司支付她的工资,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王女士要求按原工资水平支付病假工资的请求,因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随后王女士上诉,2020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未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当事人律师认为需有明确法律依据

王女士和她的代理律师于丽颖都认为此前一审、二审判决并没有法律依据。于丽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判决说未婚生育不符合政策,但未指出违反哪条政策。一个判决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于丽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法并未对享受生育保险设置限定条件,只是规定只要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为了要让这个事情有一个最终说法,二审结束后,王女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21年4月28日,王女士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法律专家:未婚生育目前不属于社保范围

但当事人可主张诉讼期间劳动报酬补偿

其实,王女士所遇到的问题并不是个例。她在诉讼阶段找过许多律师,一些律师也告诉她:“我们很同情你,但你也不用觉得委屈,你不是第一,也不是最后一个”。

长期关注劳动保障领域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该案中,王女士主张的产假工资实际上是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以后,由生育保险社保基金来支付。若生育津贴较少,单位可以补足差额。但是未婚生育不符合国家目前的生育政策,不属于社保范围。但王女士所在的用人单位不能在其哺乳期内将其辞退。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据此,王女士可以主张公司补偿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

未婚生育是否应获产假工资?

多个相关判例显示:法院不支持相关诉求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有既往判例显示,相关的法院判决不支持未婚生育者获得产假工资。

2015年在广州工作的宋女士,在婚姻状态是“未婚”的状态下生育二胎。宋女士希望获得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正常工资。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从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的角度考虑,对女职工的生育假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无论其是否属于合法生育,用人单位均应当允许女职工享受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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