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手,护好老人养老钱

2021-05-12 08:55:15 作者: 五部门联手,

近年来,部分养老机构和企业通过销售会员卡,或打着“养老服务”的幌子,以返本付息或许以高额回报诱导老人办理大额会员卡、预付卡、贵宾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后中途“消失”,资金追回难,致使不少老人遭受损失。今后,此类预付会员费的现象在江西将被严格规范和监管。

为守护好老人的养老钱,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日前,省民政厅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今年5月23日起施行。

实行会员制须符合4个先决条件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就明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2020年11月,国办再次出台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

“此次我省制定该《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办有关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养老机构采取会员卡、预付费等方式收取大额费用带来非法集资风险。”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人介绍。

《指导意见》并未“一刀切”地禁止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其中第3条明确,如要实行会员制,养老机构须符合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经营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投入运营等4个先决条件。在此基础上,还要遵守预收的单个会员费不得超过最高月收费标准的12倍、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收取总额不得超过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和收费凭据等规定。

因此,《指导意见》强调,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力量开设的养老机构,今后均不能实行会员制。

会员费全部进入指定银行存管账户

不论是会员费还是其他预收费用,专款专用是《指导意见》的核心准绳之一。

《指导意见》规定,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养老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约束利器便是设立存管账户。《指导意见》规定,符合收取预付费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名单及有关备案信息。其后,养老机构在各地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存管账户,所收取的会员费必须全部缴入该账户,并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此后,养老机构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真实的有关情况,存管银行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账户资金对账单,并加强资金监测预警。

已收取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到民政部门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退款。

《指导意见》对养老机构向入住老人预收费用,也作了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预交一定期限的费用,但要在合同中明确,最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状况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1万元。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都应专款专用。

“医疗备用金主要发挥应急的作用。养老院预收一定的备用金确有需要,但数额不宜过高,否则也存在资金风险。”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负责人解释。

养老机构不得向老人支付投资回报

为防止老人受利益引诱而上当受骗,《指导意见》第11条明确,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后,均不得向老人支付利息或者给予“福利费”等其他形式的投资回报。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在资金监测方面,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设区市一级为市政府金融办)将会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辖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等,指导做好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和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监测。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将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针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等行为,《指导意见》鼓励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通过961555热线举报或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指导意见》同时提醒老年人及其家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缴纳预付费等,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卞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