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了!银行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网友:早该如此

2021-05-25 21:53:26 作者: 最高法明确了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5月25日电(记者 吴涛)“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以往经常有类似事情见诸报端,但银行却表示责任不在自己这。

如今,最高法明确了!未来用户银行卡真遭盗刷,并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

最高法明确了!银行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网友:早该如此

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银行卡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不管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如果遭遇了盗刷,持卡人可向银行(发卡行)索赔损失;银行需支付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信用卡因盗刷被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银行亦需返还给持卡人。

最高法明确了!银行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网友:早该如此

资料图:警方查获的银行卡。河北省宁晋县公安局供图

当然,这是有前提的,必须是真的遭遇了盗刷,向银行索赔前,需要进行举证。

根据《银行卡规定》第四条: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银行卡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最高法明确了!银行卡遭盗刷可向银行索赔!网友:早该如此

资料图:民众展示银行卡。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银行卡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说,银行卡用户也需要对自己的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妥善保管好,在遇到盗刷要及时进行挂失,否则一些损失是需要自己来承担的。

最后需了解下,《银行卡规定》的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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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卡遭盗刷近17万 银行被判赔13万余元

广州日报讯 外籍男子库森(化名)在一银行的佛山某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去年3月,他的借记卡内几乎所有的钱在同一天被分三次盗刷一空,其中一次直接被刷走16万元。最让他不解的是,他的人和借记卡都在佛山,刷卡地点却在千里之外的河南洛阳。为此,库森将该支行告上了法庭。该银行在庭上声称,案中的三笔交易均符合正常资金交易特征,所谓的“盗刷”不一定存在。

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法院近日判决该支行对三笔交易承担五至八成的责任,赔偿库森约13万余元。

案情:

借记卡千里外被狂刷16万

库森2012年12月在佛山的一间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其后一直使用良好。

直至2016年3月,他取钱时发现原先约169000元的存款居然凭空“蒸发”。他向银行查询后,结果显示,三笔交易的地点均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交易时间分别是2016年2月28日的17时1分、17时2分以及22时50分,金额分别是16万元、5000元、4050元。三次交易的收款人均为洛阳市洛龙区 红厨具百货商店,而该商店所使用的账号开户行为另一间银行位于河南省的某市分行。

库森于是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库森提交的证据已证明案发期间他本人与借记卡都不在案发地,此外库森在知悉卡内资金减少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按照常理,该三笔刷卡交易的商户为经营日用百货的个体工商户,但该三次交易中的第一笔交易金额却高达16万元,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故库森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使用的可能性较高。办卡银行虽否认存在伪卡交易的事实,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佐证。

此外,在银行卡合同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办卡银行未能保证向库森提供的银行卡具备必要的安全性、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也未在他人使用伪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作出识别,导致案涉银行卡被他人伪造、盗用,违反了合同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办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据此,佛山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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