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175:男子去世前将900万房产赠给保姆 原配不服反被保姆告了

2021-05-26 17:35:20 作者: 凰家说法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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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自称因妻子沉迷麻将,还有了婚外情,男子与家中保姆产生感情,并在遗嘱中将900万元的房产和股份全部赠送。男子突发脑梗死亡后,保姆将“原配”诉上了法庭。她能拿到财产吗?

事件回顾

男子刘某与陈某是夫妻,育有三男两女五个孩子,夫妻关系却并不和谐,二人甚至分居。2001年,刘某聘请杨某做保姆,二人在日常相处中产生了感情。2015年,刘某向陈某提起离婚诉讼,当时法院并未判离婚;2016年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却在二审审理期间,于2017年6月17日突发脑梗死亡。

刘某去世后,陈某家属将此消息登报公告。陈某表示,登报两个月后无人主张遗产权利,于是陈某对刘某遗留的三套旧改回迁房进行继承公证。

此后,杨某将陈某上诉到法院,还拿出了两份刘某的遗嘱。杨某请求确认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同时将刘某300平米、价值900万元的房产,以及公司股份由杨某继承。

在其中一份2016年的自书遗嘱中,在某律所的见证下,刘某将自己的房子与公司股份送给杨某。在另外一份2017年的打印遗嘱中,刘某写道,陈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没有把家庭照顾好,导致夫妻常常吵架。他还称,约在1981年,陈某有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分居生活。2001年,自己聘请杨某照顾后,随着岁月的推移,二人彼此产生感情,同床共枕共同生活至今已过十七年之久。刘某表示,二人感情浓厚,不是妻子胜于妻子,两者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在此份遗嘱中,刘某仍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300平米的房屋,以及其在某公司中享有的股权份额、一切财物归于杨某。

那么,保姆杨某手中的这两份遗嘱到底有效吗?她能否继承刘某的遗产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遗嘱无效,杨某不是刘某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刘某的遗产。

本案中,即便因特殊情况,但刘某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刘某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及公司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刘某自书的遗嘱、打印遗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还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陈某对刘某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某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杨某也不是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因而也不能继承刘某的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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