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可得利益,可用类比法确定

2021-06-18 02:41:28 作者: 最高法院案例

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可得利益,可用类比法确定

——一方根本违约致合同未实际履行而解除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类比法、差额法等确定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

标签:|违约责任|可得利益|民间借贷|利息|类比法

案情简介:2014年,甲公司出借4亿元给乙公司,约定月利率2.5%。2015年,双方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前述借款作为出资,享有合作项目51%股份。2017年,甲公司收回4亿元本金及4亿元项目利润,双方所签订结算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应得未分配项目利润2亿元用于二期项目。2018年,因乙公司毁约,导致甲公司无法参与二期项目。甲公司诉请解除二期项目协议,返还2亿元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亿元。

法官会议意见:①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返还实际投入并请求赔偿损失的,损失赔偿范围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在合同因违约解除而未实际履行情况下,精确计算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通常很难。对此,法院在确定守约方可获赔偿损失额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以及综合裁量法来确定守约方可得利益。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还应适用合理预见原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依法限制赔偿数额。②就本案而言,采取差额法通过审计或鉴定方法来确定守约方损失,效率低下,既影响到当事人利益及时实现,亦导致审判效率较低,其本身亦系大致估算,并不可取。采取估算法由法院估算额往往与当事人预期差距较大,难以平息当事人争议。综合裁量法则系在其他方法无法使用情况下才采纳的方法,在本案可通过类比法来确定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情况下,则不宜采纳综合裁量法。就本案事实而言,结合前期合作的实际收益以及前期合作系来自于当事人民间借贷的特殊情形,确定损失赔偿额为投入资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既符合当事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关系由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演化而来的实际,亦符合当事人前期合作开发的收益实际;既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守约方合理预期,亦符合合理预见规则,还符合可得利益赔偿中扣除守约方因解除合同而解约支出等应减除的赔偿额部分,故本案可采取类比法。

实务要点: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致使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以及综合裁量法来确定守约方可得利益。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还应适用合理预见原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依法限制赔偿数额。

案例索引:见《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拟稿人仲伟珩,核稿人王富博),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X02-2019:15)。

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来源:我们的百变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