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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使用年限及报废有什么规定,如何办理报废手续
2009-12-22 21:10:00   来源:   点击:

    介绍

    汽车使用年限及报废的规定如下:

    •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 营运大客车: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 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缓报废。
    • 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厂定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 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大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 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 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

    补充

    办理车辆报废手续的方法:

    • 办理程序和要求
      1. 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 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 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 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 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 交警支队车管办证大厅办理汽车报废业务流程
      1. 车主带报废手续到办证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
      2. 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3. 到档案管理岗领取盖好业务章的报废申请表;
    •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提示

    • 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执行。
    • 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执行。
    •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 延缓报废参加特殊检验的各类汽车,当年的首次检查到总队直属检测站,当年的其它次检查在支队检测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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