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说风云22 宋朝(宋朝的政治)

2020-09-28 18:33:10 作者: 史说风云22

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为了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的专权独裁,宋朝廷制订出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等各种制度。所谓中央集权,是指把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专制主义则是把权力集中到皇帝手里,君主主宰一切。秦汉时代,中央集权制就已经确立起来,但专制主义还未至登峰造极的程度。宰相权力的变化就是一个例子。汉代的宰相,权力相当大,所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到了宋代以后,宰相的权力就越来越小了,权力越来越集中到皇帝手里。可以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是从宋代逐步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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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监察的机构是御史台,其长官称御史中丞,副长官称侍御史知杂事,主管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台官有弹劾权,可以上疏言事,评论朝政,弹劾官员,还准许“风闻”论事。专管规谏讽谕的机构是谏院。宋仁宗 赵祯时始单独置院,其长官称知谏院事或左、右谏议大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级官府办事违失,都可谏正。台、谏官都以言事弹劾为责,其职权本无多大差别,这一状况导致后世台、谏的合流。

宋初的最高司法机构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赵光义时,设置有“审刑院”,其长官称知审刑院事,官属有详议官。各地奏案先经大理寺裁决,报告审刑院复查,写出奏稿,上呈中书。中书申奏皇帝论决,宋神宗改革官制,审刑院并入刑部。

宋朝的地方政府机构实行州(府、军、监)、县二 级制(见府、州、军、监)。宋初沿袭唐制,将全国划分为十多道。宋太宗时改道为路,路作为朝廷派出机构的辖区,在州、县之上(见两宋路制)。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分为二十三路。北宋前期, 各路皆置转运使和 提点刑狱,有些路常置安抚使,各设官衙办事。安抚使 司俗称“帅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兼任,主管一路的军政,也兼管民政、司法和财政等。转运使司俗 称“漕司”,主管所领州县的水陆转运和财政税收,兼 管司法和民政等。提点刑狱司俗称“宪司”,主管一路 的司法,兼管财政等。宋神宗时,增设提举常平司,俗 称“仓司”,主管本路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 河渡、水利之事,南宋时与提举茶盐司合并,增管茶盐。 此外,又设提举坑冶、茶马、市舶等司,漕、仓、宪等司总称监司。监司号称“外台”,具有监察职能,权任颇重。

各州(府、军、监)直属朝廷,由朝廷委派京、朝官管理州郡事,称“知某州军州事”,表示全权管理本 州的军、民之政,知州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多用文人,并经常调换。知州以外,设“通判某州军州事”同领州事, 裁处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等事,行文与知州联署。其官属有录事、司户、司法、司理等各曹参军。录事参军主管州衙庶务,纠察各曹稽违;司户参军主管户籍、赋役、仓库受纳;司法参军主管依法断刑;司理参军主管审讯狱讼。此外,还有节度掌书记、判官、推 官等幕职官以及州学教授。

各县设知县或县令,还有丞、主簿、尉等。宋初设 判县事,为一县之长。后常以京、朝官领县者称知县事, 以选人宰县者为县令。知县或县令主管一县民政、司法、 财政,如有驻军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宋仁宗初,始置县 丞,以选人充任。后以京、朝官充县丞者,称知县丞。丞 为县的副长官。主簿主管本县出纳官物,销注簿书。尉 的职位在主簿之下,俸禄相同,主管阅习弓手,维持治 安,后命兼巡捉私茶、盐、矾等。

宋代实行官、职和差遣分离的制度(见官、职、差遣)。宋初利用唐代的三省六部等官名组合而成官阶,只 用以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因此又称为“阶官”或 “寄禄官”,宋神宗改革官制时,文官(京朝官)定为 二十五阶,宋徽宗时增为三十七阶(包括选人),还改 定武官共五十二阶。差遣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即 “职事官”。

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等的职衔,如大学士、 学士、待制等,是授予较高级官员的清高的头衔。官、职和差遣的分离,导致大批冗员的出现。

宋代还把文官按官阶划分为“幕职州县官”、“京 官”和“升朝官”三大类。幕职州县官又称选人,是低级文官的总称。其寄禄官有两使职官、初等职官、令录、 判司簿尉共四等七阶,宋徽宗时改为承直郎至迪功郎共七阶。京官是比选人品级略高而不常参的低级文官的总称,其寄禄官共有承务郎到宣教郎等五阶。宋神宗官制改革,废除京官之称,改为“承务郎以上”。升朝官是可以参加朝见、宴坐的中上级文官的总称,其寄禄官有 通直郎到开府仪同三司等二十五阶。选人经过考核和一定员数举主的推荐,达到一定考数(任职满一年为一考), 便能升为京朝官。选人升为京朝官称为“改官”,是每 个官员仕宦生涯中的一件大事。武官也按官阶分成使臣、 诸司使、横班。另有节度使到刺史等,实际成为另一种 官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