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蛋糕配送员不慎撞死老人:公司把我踢出群、否认我是员工

2020-09-22 14:51:15 作者: 网红蛋糕配送

2019年10月26日的夜晚,珠海一位蛋糕配送员在驾车过程中,不慎撞倒一位五旬老人,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案件经“珠海交警”微信公众号披露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9月15日下午,这起案件迎来最新进展。该名配送员刘先生(化名)对珠海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他称当时任职的珠海“熊猫不走蛋糕”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始终没有出面处理案件,由于自己已无力承担赔偿,他希望公司能出面协商,承担对死者家属的赔偿。

而珠海“熊猫不走蛋糕”公司当庭否认了刘先生系其员工,也否认了他是在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此,刘先生拿出了自己的“钉钉”考勤记录、工资条和聊天记录等证据,可是这些证据却将焦点指向了另外两家公司。

究竟刘先生是不是珠海“熊猫不走蛋糕”的员工?如果是的话,在这起事故中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如果不是的话,刘先生究竟入职的是哪家公司?南都记者深入调查,对多方进行采访,试图在众说纷纭中,还原事件真相。

“珠海交警”推文截图

男子送蛋糕途中撞倒52岁老人

在“珠海交警”微信公众号,一篇题目为“金鼎现‘催命蛋糕’夺去一大学女工性命!肇事司机为客户跳完热舞又进监牢!”的推送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文中介绍,受害者系珠海一高校食堂的员工,事发时正骑着单车过斑马线。

刘先生接受南都记者采访

说起事故当天的情况,刘先生仍心有余悸,他介绍,事发时,他刚刚将一份生日蛋糕送到金唐西路一家烧烤店,还为客户跳了一段热舞,下一个客户已经打了三个电话催促;事故发生后,公司安排了另一名同事过来,把他车上其余4份蛋糕运走并继续配送。

2019年11月25日,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由于刘先生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后被刑事拘留。“从2019年11月26日到2020年1月20日,一共拘留了56天。”刘先生说道。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与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了确认,相关负责人表示,“珠海交警”公众号所介绍的这起案件,司机确系“熊猫不走蛋糕”的配送人员,目前事故双方并未申请行政复议,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为最终认定。

事故现场照片 据“珠海交警”

仍有7万元未赔付给死者家属

刘先生告诉记者,由于“熊猫不走蛋糕”方面未出面解决问题,迫于无奈,他聘请了律师和受害者的家属协商赔偿金额。“赔偿总额是51万元,除去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42万元,我需要承担9万元,另外加上垫付的住院费、丧葬费等,我个人共负担14万元,已经赔给老人家属7万元,仍有7万元实在是无力承担。”

记者致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透露,这起案件已经完成赔付。记者在一份“平安调解协议书”中看到,刘先生一方需要承担80%的主要责任;其中写明了保险公司须赔付42万元,刘先生另行赔付9万元,并分三期支付,最后一笔于2020年7月6日前完成支付。

“平安调解协议书” 受访者提供

刘先生表示,老人家属今年来询问过关于剩余的赔偿款,由于家庭本就不富裕,再加上疫情导致收入锐减,所以未能赔付给老人家属。“我多次和公司联系,希望谈一谈赔偿问题,但公司态度冷淡,还说过公司在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江律师是协助刘先生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金额的代理律师,她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刘先生的公司并没有主动帮他协商受害人家属的赔偿问题,作为当事人,走民事赔偿需要刘先生先行赔付。但是他后期可以再跟公司追偿。”

针对公司在该事故中的表现,江律师认为是有争议的,“关于补偿的金额,也有多次变化,协商态度让当事人(刘先生)一直无法接受,所以也导致走到今天这一步。”

伤者逝世后第二天,被移出公司“钉钉”群聊

南都记者通过“熊猫不走蛋糕”官网了解到,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5日,现已入驻广州、珠海、惠州等15座城市,并且于2020年3月获得知名投资机构IDG数千万投资。

熊猫不走蛋糕 官网介绍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是2019年10月8日到“熊猫不走蛋糕”面试,被录用后,从10月9日开始配送蛋糕。截止到事故发生当天,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协议。

就在老人因抢救无效不幸逝世后的第二天,10月30日,刘先生收到了公司提前为他结算的工资,转账金额为2750元。同时,刘先生给记者展示了一张工作群的截图,画面显示,刘先生收到这笔工资的当天,他被公司移出了“钉钉”的工作群聊。

刘先生收到公司为他结算的工资 受访者提供

刘先生被移出公司群聊截图 受访者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入职的公司是珠海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但是转给自己工资的账户主体是珠海市兔小乐烘焙有限公司,而“钉钉”考勤的公司主体是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记者从“天眼查”查询获悉,珠海市兔小乐烘焙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的股东均系惠州市熊猫不走烘焙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同一人。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