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了“小三”,分手后还遭原配起诉?

2020-09-25 06:12:53 作者: 莫名其妙成了

这年头,大家对第三者都恨得咬牙切齿。

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小三”了

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呢?

发现自己“被小三”后的正确操作是什么?

面对引发这一切的出轨者和愤怒的配偶

又该如何应对呢?

周婷经人介绍认识了李鸿远,两人之间在工作上业务往来频繁,又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然而然地好上了,很快过上了同居生活。但同居一段时间后,周婷就发现,李鸿远经常背着自己打电话、视频,一问就说是工作上的事,不便让她知道。李鸿远还经常一个人去散步,拒绝周婷同行。周婷怀疑李鸿远背着她有了别人。于是,一个深夜,周婷偷偷解锁了李鸿远的手机,发誓一定要揪出那个不要脸的“小妖精”,但当她翻看了李鸿远的聊天记录后却傻眼了:原来,自己才是那个“小妖精”......

原来,李鸿远在认识周婷之前,就已经结婚。因工作原因,一直与妻子分隔两地,那些背着周婷打的电话、视频,就是为了联系妻子,拒绝同行的“散步”,也是为了不被妻子发现出轨。知道真相的周婷揪起熟睡的李鸿远开始哭闹,李鸿远顿觉大事不妙,一把紧紧地抱住周婷,口中发誓爱的只有周婷。但周婷并不相信李鸿远的话,转身就去收拾行李准备离开,面对李鸿远的哀求也无动于衷。于是,李鸿远大声表示,自己会和妻子离婚,迎娶周婷。听到这,周婷愣住了,虽然她知道这句话信不得,但这段时间以来的感情和甜蜜又怎么能轻易放下?

见周婷的态度似乎有所缓和,李鸿远赶紧送上甜言蜜语,称自己是按照父母意愿和妻子结的婚,自己过去每个月都会去妻子所在的城市待几天,但自从和周婷在一起后就再也没去过了。周婷心中也在掂量,李鸿远和妻子聊天时语气平淡,似乎没有感情。在一堆动听的誓言下,周婷动摇了。两人约定了李鸿远最迟的离婚期限,又浓情蜜意起来。

离婚期限临近,可周婷没等到李鸿远离婚的消息,反倒等来了他妻子的电话质问。两人在电话里大吵一架,周婷这才知道,李鸿远压根就没提过离婚的事。周婷毅然决然与李鸿远分手,离开了这座让她痛苦的城市。

一年后,周婷已经开始新生活。就在她要忘记那段不堪的感情时,她却收到一个快递——来自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原来,李鸿远的妻子将她和李鸿远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和李鸿远恋爱期间收到的所有款项共计50万元。周婷气得两眼一黑,她认为同居期间李鸿远转的钱都是同居时的生活费,还有一些工作上的往来款项,并非赠予,而且自己也转给李鸿远不少钱,买了很多贵重的礼物,凭什么只让她“还钱”!最终,周婷在律师的帮助下,梳理了与李鸿远之间的往来款项。在庭上积极举证了同居事实。经法庭核实,将往来款项扣除后,李鸿远转给周婷的钱共计20万元,法院判决其中10万元为李鸿远无权处分的部分,要求周婷在限期内返还给李鸿远的妻子。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 副局长 李玉明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汤洵

“婚外恋”赠与财产给第三者是否有效?

各地法院对此类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对于此类赠与行为的效力,目前实践中至少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01

有效说

理由是:一方面,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首先要看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般来说,赠与方对第三者进行赠与时是出于自愿的,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此观点强调的是婚外同居与财产赠与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不能混为一谈。不应当认为非法婚外同居行为是不道德的、是违法的,就必然导致赠与行为也是违法的、无效的。婚姻法中“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的两条规定不能直接认定赠与行为的无效。赠与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从民法理论上来看,动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把行为的动机作为判断的对象,将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而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02

部分有效说

理由是:赠与方无权处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财产各半,赠与方对其中一半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将配偶一方的财产赠与第三者是无效行为。此种观点也得到了一些法院的判决支持,即婚外第三者取得了赠与财产的一半。

03

无效说

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其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双方之间的非法关系,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任何人都不应当通过非法行为获益,故赠与行为无效。

婚外恋中,赠与方的配偶

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应如何处理?

目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赠与方配偶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赠与方和其配偶是夫妻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若赠与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同居方,侵犯了配偶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但是直接侵犯配偶方财产的是赠与方,故配偶方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没有依据,配偶方应当向赠与方要求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理由是赠与方将配偶方的财产赠与第三者是侵犯了配偶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共同财产中属于赠与方的份额部分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其中的份额以一半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全额返还赠与财产,理由是赠与方的赠与行为基于同居关系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作为同居方接受赠与财产不属于善意取得,此赠与合同关系无效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由双方协商决定,赠与方擅自赠与行为侵犯了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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