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这类理财产品过渡期延至2022年底→

2021-06-12 20:56:14 作者: 新规落地!这

6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产品的久期和流动性管理提出要求,旨在拉平其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则。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明确将过渡期截止日设置到2022年底,即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基础上再延期一年。

现金管理类产品指的是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这类产品曾一度成为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利器”。

此次《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

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

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

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

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

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拉齐监管水平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从2018年10月开始发轫,到2019年末,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4.16万亿元,占所有非保本理财产品总规模的17.78%,占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41.04%,再到今年一季度末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所有非保本理财产品总规模的29.34%,占所有净值型理财总规模的40.15%,现金管理类产品快速发展。

然而,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资产和资金端流动性不匹配,久期普遍较长,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也不是真正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净值理财产品。基于此,在2019年12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通知》较《征求意见稿》有部分调整。在过渡期设置方面,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通知》也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过渡期截止日设定为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现金管理类产品久期不会太长,一年半的过渡期基本可以消化掉,所以银行对于老产品不会有太大压力。”一位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的及时出台也避免了对资管产品“二次整改”的问题,“市场一直都在等这个文件的出台,毕竟体量比较大。”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年初的2021年监管工作会议内容中特别强调,“对理财存量资产处置不力的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另外,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

但是,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放宽估值核算规定、降低监管标准等意见,前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不符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并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不一致,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此类意见未予采纳。

重定“投资范围”与“久期”

《通知》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重要约束在于投资范围和久期。

《通知》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集中度方面,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

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

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此外,《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公司成立初期,未积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银保监会将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及理财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点:投资者教育

与产品创新

前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随着其他品种产品规模逐步增加,理财子公司对现金类产品的依赖已经不像最开始那么严重了。我们会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这方面任重道远,也不要想能够一蹴而就,这个过程中不管是监管还是机构,肯定是面临比较多挑战的。”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研究员明明认为,新规出台后预计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会下降至货基水平,现金管理类产品相对优势将丧失,但理财资金外流的空间有限。他指出,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进一步发挥理财身份的优势,加强客户联系,尝试从浮动净值型的道路丰富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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