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偷渡、敦促东方籍滞留缅北人员 劝返投案的通告

2021-06-16 21:02:48 作者: 关于严禁偷渡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整治中缅边境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员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东方籍中缅边境非法出境人员、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人员、目前滞留缅北人员(以上三类人员,以下统称“滞留缅北人员”)发布通告如下:

(一) 由于疫情原因和缅北形势严峻,司法机关正在严厉打击非法偷渡到缅北的组织者、参与者。无工作邀请函,严禁东方籍人员前往缅北、云南边境线务工。

(二) 确需在云南边境线务工的东方籍人员,请在云南边境线有关部门(工作单位、劳务公司、派出所)办理务工证明。如被边境有关机关拦截劝返登记的,户籍地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惩戒。

(三) 滞留缅北人员家属自本通告发布后,及时联系劝返滞留缅北人员尽快回国入境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请滞留在缅北的东方籍人员,务必于6月30日前,入境回国。回国前需主动提前5天与户籍地村(社区)、乡镇或东方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联系方式:0898-25563308、25565912),报备入境时间,入境口岸。

(四) 滞留缅北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 滞留缅北人员不主动入境投案自首或者其家属不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对滞留缅北人员进行劝返工作的,由村、居委会根据村规民约进行惩戒,同时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取消滞留缅北人员及家属一切政策性优惠、福利、补助等。

(六)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滞留缅北人员提供隐藏住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对于滞留东南亚其他国家、地区的东方籍人员从事边境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劝返工作,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东方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

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