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食堂经营超期食品被重罚!

2021-06-18 04:23:17 作者: 一学校食堂经

案件还原

2020年4月2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民办女子中等职业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食品仓库内存放的食品原料“双汇香嫩煎烤旺蒸煮淀粉肉肠”已超过保质期。4月30日,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同日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处理

经调查,2019年11月25日,当事人购进标称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汇香嫩煎烤旺蒸煮淀粉肉肠”(以下简称“肉肠”)50件,共5000支,保质期120天。在使用期间,上述“肉肠”已先后于2020年2月22日和2月25日超过了保质期。4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食堂剩存的1618支已超过保质期的“肉肠”依法予以扣押。经对食堂食品留样柜留存的菜品检查和对食堂相关食品经营人员了解,当事人食堂在4月27日、4月28日,均利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黄瓜炒肉肠”菜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上述“肉肠”购进价格为60元/件,货值金额3000元。

另据调查,在当事人食品经营过程中,该校法定代表人王某存在未承担起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导致食品经营过程控制不利并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2020年5月22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0年6月4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1.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过程控制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双汇香嫩煎烤旺蒸煮淀粉肉肠”共1618支;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处以2019年度从单位取得收入(58100元)2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16200元。

律师说法

常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主任邹晓邦认为:

本案中某民办女子中等职业学校食堂利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黄瓜炒肉肠”菜品,明显触犯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此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学校作出了警告、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及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对该校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处以2019年度从单位取得收入2倍的罚款,也是适当的,合法合规。

学校食品安全是健康中国的根基,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学校食堂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守护了学校食品安全的底线。 2021-06-18 00:00:00:0□本报记者 武大为 通讯员 张敏7596201一学校食堂经营超期食品被重罚!/enpproperty

来源:常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