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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记者李敏简历简介及照片
2008-12-09 23:22:25   来源:   点击:

    央视女记者李敏简历简介

    央视女记者被拘案短时间内迅速升温。就在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中午通过正义网回应了央视女记者李敏被抓案后,9日15时30分许,新民网记者接到涉案女记者李敏的代理律师周泽传来的《情况反映》报告。在报告中,周泽明确表示,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与本案存在显而易见的利害关系,应该回避;最高检察院有此指令属于违法,应切实纠正。随后,新民网记者在电话中获悉,周泽将向有关部门提交此报告,但他未明确表示是哪些部门。

    火热网络原因:央视女记者李敏采访过该检察院检察长;一年前,辽宁某县委书记派警察来京拘捕《法人》杂志记者,后被免职。

    当事人简历:李敏,山东德州人,大专文化,历任《法制日报》下属《法制播报》电视栏目编导约两年,公安部宣传局下属《中国警务报道》电视栏目编导约半年,《法治中国》电视栏目编导约一年,2005年受聘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栏目编导至今,六年以上法制电视栏目记者。

    央视女记者李敏简历简介及照片

    猜想一:“平事儿”,记者捞钱的不二法门?

    法器不公依然是当今社会巨大毒瘤。

    法器不公,民生之艰。

    于是,一方面,当民众遭遇司法不公,他们不会去选择自己已经失望的正常的司法体系,而是选择青天——上访,或者寻求媒体干预,企图最后得到某位大人物的批示,一旦成功,一切柳暗花明,媒体,成为了他们的最后救赎,而我们的司法者,就往往对媒体的干预抱有畏惧的心理(在很多时候,打击也是一种畏惧);事物的另一面是,一些真正的违法犯罪者在吃了官司之后也找关系托人花钱找媒体或媒体人帮忙“平事儿”“捞人儿”,他们看中的,也正是一种公器对于另一种公器的胆怯。

    于是,第四公权力的寻租就这样诞生了。

    在我们身边,就活跃这样一群或真或假的记者以及媒体掮客,眼下,已然衍生成一种产业,甚至能够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捞钱者成为有能力的象征,成为其他不能者羡慕的对象。

    我们猜想一下事件的经过:吴某吃了官司,这起官司的是非姑且不论,吴某的弟弟通过关系找到央视女记者李敏,央视女记者李敏受邀或接到群众举报,叫上自己的“兄弟姐妹”,对杏花岭检察院要求就吴某的案件进行采访,在采访过程中,与当事人吴某的弟弟谈起了恋爱或发生了暧昧关系,事后,吴某的弟弟支付李敏感谢费或赠与女朋友20万元。

        一个月前,一位媒体的朋友在谈到另一位记者的时候说,这位记者在一年不到的时间买了百万的房产,还刚刚买了一辆凯美瑞,言语之中,涎垂而下。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李敏受贿罪名如果最终成立的话,她更多的其实是这个体制或者当下的社会风气的受害者。

    猜想二:“企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央视女记者李敏的公开身份是央视记者,而事实上,央视的聘用记者都是跟其下属的或者关联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行内俗称“企聘”,也就是说央视女记者李敏的劳动关系是属于某一家影视公司,因此,有观点认为,央视女记者李敏不具备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资格。

    如果跟央视女记者李敏签订合同的这家企业是央视控股企业,属于国企,那央视女记者李敏的主体资格在若干年前的两高司法解释中已经解决,如果仅仅是关联企业,属于民营企业,但央视女记者李敏利用的又是央视记者的职务之便,那问题恐怕要复杂得多——一般说来,央视女记者李敏这种记者是很难拿到记者证的(央视有记者证的聘用记者不到十分之一),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也属于假记者,但他们在外采访的记者身份又是得到央视认可的——圈内人管这种现象叫“野记者”。

    猜想三:“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收取他人钱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是受贿罪构成两大要件。

    央视女记者李敏收取了他人财物看来是毋庸置疑了,但她为他人谋取了什么非法利益呢?通过采访把人捞出来?显然采访没有成功,因为采访要求遭到该院检察长的坚决拒绝甚至威胁。

    或者给检察院施加了压力算是非法利益?

    另一种说法是当事人吴某的弟弟跟央视女记者李敏在采访中形成了恋人关系,有人据此推定,这20万可以算是恋人之间的赠与。受贿罪并没有限定行贿者与受贿者的关系,只要你收了人家的钱,利用职务便利给人家办了事,那就是受贿,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你是不是办了这事,至于你们是不是办了那事,从法律上判断,根本无关紧要。

    猜想四:检察长,报复性执法?

    这件事情之所以引起如此轰动是因为前些日子有警察进京抓记者在先,大家有意无意把这两件事情放在一起,其实这两件事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法人》的记者没有犯罪嫌疑,而央视记者有。

    至于执法回避的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个人回避制度,没有单位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杏花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回避,但不能要求杏花岭检察院回避,从司法实践来看,经办吴某案件的杏花岭检察院办理该案更符合节约司法成本——但是话说回来,既然在特定的社会时期(对司法的不信任)下

    有如此的民意,我们的检察机关何不尊重一下民意,毕竟你换一个检察院来办理也不违法,有的只是一个成本的问题,而在成本与信任重建的关系上,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至于网络大肆炒作的杏花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滥用职权、威胁记者(有录音为证)是民意的一种滥用——何书生滥用职权也好,威胁记者采访也罢,从法律上讲跟记者受贿没有必然联系,如果他真的滥用职权了,自然有法律制裁他,如果他真的威胁记者了,按照规定处分他,反之,记者如果真的受贿了,即便处分了何书生你一样也逃不了,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如果硬要把两者放在一起,有混淆视听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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