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0日上午,轰动一时的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黑恶势力首犯李海峰案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宣判。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海峰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致两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致1人死亡、3人轻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
在诬告陷害犯罪中犯罪数额巨大
在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中造成170亩农田数年绝收,情节严重
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作为首要分子组织多人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
盗伐林木犯罪数量特别巨大
滥伐林木犯罪数量巨大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情节严重
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海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87万元。具体判决如下: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日中午,吉林市检察院大院里数十名永吉县岔路河镇村民抬着“公正严明”的牌匾,在旁听完对黑老大李海峰案公开宣判后,特地到吉林市检察院表示感谢。
姓名:李海峰
出生:1968年10月20日
籍贯:永吉县岔路河镇人
民族:汉族
文化:初中
职业:无
犯罪史: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9月20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5年10月20日释放。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裁定撤销原判决。
审理过程:
2006年10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2006年10月2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事实:
1994年10月24日19时许,在岔路河电影院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树先发生争执,李海峰持吉普车摇把将李树先当场打死。
2001年9月至10月,李海峰在永吉县岔路河镇殡仪馆期间,对农民工无故打骂、扣发工资,农民工逃离工地,李海峰组织人抓回殴打,持枪看押强迫劳动。
2004年6月至2005年,赵继武、李海英(李海峰的姐夫、姐姐)借掌管永吉县岔路河镇殡仪馆之机,以要土葬必须交钱为由,勒索万余元。
2005年7月,李海峰、隋庆东在水库抓住几个偷鱼小孩,他们以小孩说刘某等人偷鱼为借口,将刘某带到水库,对其捆绑、殴打、并用开水浇烫,逼其承认偷鱼。后又将刘的哥哥、岳父等人带到水库殴打、用钳子钳耳朵,逼其承认偷鱼,以此勒索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