厝饷
2011-12-03 14:19:50   来源:   点击:

    台湾史上早期的建筑赋税,即今「房屋税」,始於荷兰时期(1624-1662年)。据日本学者中村孝志研究,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简称V.O.C)统治台湾後,先後开徵村落包税(又称社税)、人头税、渔税、房屋税等各种税金;而房屋税只施行於大员市镇(又称热兰遮市镇,今台南安平),每年税金为房价的1/400,平均一年收入约9,000里拉(real,荷兰货币)。郑氏时期(1662-1683年)延续荷人作法,连横《台湾通史》(1918年)记载,以「厝饷」或「厝税」为名,每间徵收银6钱2分,共有房屋6,270.5间,年收入为银3,887两7钱1分。1681年(永历35年)郑经响应三藩之役,兵败回台後,府库空虚,1682年以乡村茅舍无税,派员丈量周围,每间每丈宽阔徵银5分,民穷无钱,多自毁其居,十去其三,因而废止。

    清代台湾的赋税中有陆税(陆饷)一项,其内容包括民丁、地种、店厝及番社等;或与水税(水饷)合为杂赋(杂饷),包括店厝及瓦窑等与建筑物有关的项目。店厝分为瓦厝(瓦店厝)及草厝(草店厝)两类,瓦厝每间徵收3钱3厘8毫,草厝每间徵收2钱1分7厘,比对各种《台湾府志》可知,历代各府县厅所徵收的总额差异不大,甚至完全相同。据蒋毓英《台湾府志》(约1684年)的记载,台湾府有瓦厝2,825间,计858两2钱3分5厘;草厝1,880间,计407两9钱6分。台湾县有瓦厝2,694间,计818两4钱3分7厘2毫;草厝1,778间,计385两8钱2分6厘。凤山县有瓦厝131间,计39两7钱9分7厘8毫;草厝102间,计22两1钱3分4厘。诸罗县则未载明。

    清代台湾的杂赋,於1877年(光绪3年)起,除了塭饷(鱼塭税)、蔗车及糖廍课税外,其他包括店厝及瓦窑等,均予以免徵。「厝饷」中所列的房屋数量,可以作为了解台湾清初汉人垦拓进程的旁证资料。

    中文关键字: 房屋税 , 瓦厝 , 草厝

    英文关键字House Tax , Tile-roof House , Thatch-roof House

    参考资料

    1. 中村孝志。1997。《荷兰时代台湾史研究》。「台湾文化系列」8。台北:稻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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