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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计算办法
2009-11-14 20:57:07   来源:   点击:

      问题具体描述:每月缴交的社会养老保险的金额和退休后每月能支领的退休金的金额有什么关系?因为不同的单位,不同的时期,不同城市缴交的比例和金额都不一样,如何确定最终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呢? 

    养老保险金介绍


      每个月,都有不少银子以养老保险金的名义,从工资单上截下,划进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同时,还有一部分由单位缴纳的养老金作为社会统筹划作基础养老金。这些目前对你影响不大的小钱,在你退休之后就会成为你赖以生存的救命钱,直接影响着你颐养天年的生活质量。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内容包括三部分:

    •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
    • 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

      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 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 注1: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
    • 注2:原先的老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养老金计算公式:

    • 个人缴费=本人税前工资*8%,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
    • 单位缴费=全体职工工资总和*20%,进入社会基础养老金账户。
    • “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 “新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注:由于客观原因,全国某些城市的计算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养老保险金的补充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计算办法:

    •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page]

      过渡性调节金计算办法:

    • 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执行。

    • 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
    • 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 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养老保险金注意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 统账结合时间: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 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1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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