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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小城镇保险,如何办理
2010-01-19 16:53:00   来源:问版主   点击:

    介绍

    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它是由政府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它不仅有基本保险部分,还有补充保险部分,是基本保险的社会统筹和补充保险的个人帐户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

    • 基本保险部分:目前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
    • 补充保险部分:包括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和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用途,可以起到改善生活的积极作用。
    • 基本保险费:由政府强制征缴,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中的从业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参加了“镇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缴纳“镇保”的补充保险费。

    小城镇社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按镇保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里的本金和利息均归个人所有,不实行统筹,多缴多得,并具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多方面的用途,其目的就是在基本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生活水平。

    补充

    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第一部分 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

    一、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登记

    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单位注册地或经营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须填报《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报表》。

    未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单位须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书;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报告。

    己参加“城保”的用人单位,在办理“镇保”单位登记时,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在办理单位登记后,需调整有关登记信息的,应填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报表》。其中调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时,还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调整单位类型的,除携带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上级批复。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登记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按规定参加“镇保”时,应至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应填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报表》、《个人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登记(变更〉申报表》,自由职业者应填报《个人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登记(变更〉申报表》。并携带以下资料:

    • 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 个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
    •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自由职业者还需分别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劳动手册》(农业户口人员除外)。

    原参加“城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参加“镇保”时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三)个人信息登记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自由职业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其从业人员未参加过社会保险(城保、镇保)的应进行个人信息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变更)表》,由区、县社保中心进行个人信息登录。

    二、缴费状态变更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自由职业者进行“镇保”登记后,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化,须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相应的人员缴费状态变更。

    (一)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状态变更

    1、首次缴费

    首次缴费变更是用人单位为从未参加“城保”、“镇保”的人员建立缴费记录。包括:一般人员首次缴费、征地人员首次缴费、农保人员首次缴费。

    用人单位填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变更申报表》并携带相关资料。

    (1)一般人员首次缴费需携带的资料: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1992年底前参加过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由区县职业介绍所确认的《从业人员工作经历阅档证明及按规定可计连续工龄审批认定表》。

    (2)征地人员首次缴费需携带的资料:

    征地责任单位办理征地人员缴费时,须提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转非”的文件以及征地人员预缴资金到帐回执复印件。

    办理征地人员首次缴费还需携带以下资料: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区需要安置征地农业人员花名册》(六联单)。

    (3)农保人员首次缴费需携带的资料: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2、停止缴费

    停止缴费变更是用人单位为参加“镇保”缴费的从业人员离开本单位时办理停止缴费的手续。

    用人单位填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变更申报表》。

    接续缴费变更是用人单位为己建立过社会保险(城保、镇保)关系的人员进入本单位时办理接续缴费的手续。

    用人单位填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变更申报表》。其中建立“城保”关系前参加过农保的人员,办理接续缴费手续时应提供《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

    4、暂停缴费

    暂停缴费变更是用人单位为缴费的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劳动合同期内办理暂停缴费的手续。

    用人单位填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变更申报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 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开具的拘役审查、劳教等人员的证明;
    • 失踪人员附公安机关证明或家属签名证明;
    • 中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还需提供书面证明。

    5、恢复缴费

    恢复缴费变更是用人单位为暂停缴费的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劳动合同期内办理恢复缴费的手续。

    用人单位填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变更申报表》。

    6、终止缴费

    终止缴费变更是用人单位为参加“镇保”的从业人员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办理终止缴费的手续。

    用人单位填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变更申报表》并需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 从业人员死亡的,须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死亡注销证明;
    • 失踪人员,应出具司法机关的失踪告示和人民法院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出国〈境〉定居人员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出境卡、单程通行证、翻译后的签证)复印件、本人(或委托人、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缴费状态变更

    • 首次缴费,应填报《个人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登记〈变更〉申报表》,并携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办理停止缴费、接续缴费、暂停缴费、恢复缴费、终止缴费变更时,填报的表式及携带资料同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三、缴费方式

    (一)用人单位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在办理登记的同时,由区、县社保中心在建设银行为单位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卡(以下简称“缴费卡”)开户手续。“缴费卡”专项用于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单位不得提现、消费、挪作他用。

    1、缴费卡制卡

    • 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用人单位登记后,打印《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单位应在《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卡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 凡按照规定己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或城镇补充养老保险并己制作建设银行缴费卡的用人单位,须申报缴费卡帐号,不再另行制卡。

    2、缴费卡充值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15日约定扣款日期前,用贷记凭证在本单位开户银行进行充值,或在就近的建设银行对公网点用现金或支票进行充值。

    3、缴费卡扣款

    • 按用人单位约定扣款日期,统一扣款。
    •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足额扣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均足额)。如发生“缴费卡”内余额不足的,不予扣款,同时不作从业人员缴费记录。

    4、缴费卡挂失

    用人单位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补办“缴费卡”的,区、县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打印《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卡领取通知书》,告知单位及时领取。用人单位在补办缴费卡期间可按原缴费卡帐号继续充值缴费。

    5、缴费卡注销

    用人单位办理单位注销变更时,应填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报表》,并领取缴费卡《结户通知书》至建设银行办理结户手续。

    6、缴费结算

    用人单位办理当月各类缴费状态变更后,区、县社保中心将于当月底发出用人单位缴纳通知书。

    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区、县社保中心将在扣款成功的当月底发出用人单位各险种缴纳结算表。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缴费方式

    1、缴费卡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采用个人独立缴费卡缴费,个人独立缴费卡为本人提供的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目前暂定为工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邮政储汇结算帐户。

    2、缴费卡充值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应于每月9日前将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个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可以预先存入,以备扣款。

    3、缴费卡扣款

    区、县社保中心在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扣款。

    第二部分 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

    一、登记手续

    参加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以下简称“补充镇保”)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补充镇保”登记由区、县社保中心在办理“镇保”单位登记的同时办理(隐含登记)。

    二、个人帐户

    区、县社保中心为参加小城镇基本保险的个人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额度,含单位缴纳部分与个人缴纳两部分:项目含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金、征地人员生活补贴三个部分。

    三、缴费

    (一)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缴费卡或个人独立缴费卡(即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卡)缴纳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结算及扣款

    •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6日前到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当月人员缴费变更并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 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足额解入单位“镇保”缴费卡帐户。
    • 扣款时间目前暂定为每月三次,即每月17日、22日和27日。扣款日期遇节假日顺延,缴费卡帐户不足额,不扣款,不记帐。
    • 月底各区、县社保中心对扣款成功的用人单位发出小城镇补充保险结算表。

    四、待遇领取

    个人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出国出境定居、转往外省市等手续后,按规定到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补充保险待遇的手续。

    个人办理补充保险申领手续时,须事先办理基本社会保险终止缴费手续(征地人员领取生活补贴除外)。

    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填报《上海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个人帐户预缴纳(支付)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复印件:

    • 本人身份证;
    • 个人实名制银行结算帐号;
    • 若个人委托他人办理手续的,则被委托人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或公证文书。

    第三部分 区、县社保中心服务时间和地址

    一、受理时间

    各区、县社保中心每月5日-26日对外受理“镇保”登记、首次缴费、停止缴费、接续缴费、暂停缴费、恢复缴费、终止缴费、补充保险缴纳、申领基本养老金、申领补充保险待遇等业务。

    每天对外服务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二、受理窗口

    区、县社保中心结算大厅设立“镇保经办”窗口,负责受理“镇保”业务。

    提示

    • 单位或个人缴费,在规定的比例内,可以在税前列支,或者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
    • 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只享受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医疗保险
    • 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养老金要远远低于城镇职工的养老金。
    • 小城镇保险的缴纳多少与职工个人工资没有关系,它是统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24%缴纳。

    参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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