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法定变更则从法律)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不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自愿变更遵循追溯调整法处)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通常由以下几个步骤构成:
(1)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这里的留存收益,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取并累积的盈余公积。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新政策)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新政策-旧政策)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差额*税率)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即税后差异的累计数)
(2)相关的账务处理(追溯调账)
(3)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追溯调表)
(4)财务报表附注说明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包括在变更当期期初留存收益中。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例17—1】(结合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相合学习)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海洋石油开采公司,于2002年开始建造一座海上石油开采平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该开采平台在使用期满后要将其拆除,需要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整治。2003年12月15日,该开采平台建造完成并投入使用,建造成本为120 000 0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2009年1月1日(过了5年)甲公司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具有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要求将相关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