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中受伤害如何赔偿?

2020-07-29 01:45:21 作者: 体育运动中受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对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如何赔偿作出了相应规定。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体育活动组织者、体育爱好者有必要厘清相关法律规定、先睹为快。

体育运动中受伤害情形大致可分为三种,一种是其他参加者的原因受到伤害,一种是赛事组织者管理上的疏漏或第三人的行为带来的伤害,一种是自己的原因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组织者、其他参加者、第三人,责任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一、赛事其他参加者不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参加者伤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确立了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造成的伤害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篮球运动对抗中,正常防守行为或一般犯规行为造成对方伤害的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对方球员运球过程中、防守球员从后面有意伸腿绊倒对方并造成伤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伸腿绊倒对方明显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属于严重犯规。

二、第三人造成的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体育赛事中,因为赛事组织者以外的、未参加比赛的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参赛人员身体伤害,应当由该第三人对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体育本身的风险、场地和器材的瑕疵、组织管理的疏漏等因素,体育赛事中出现伤亡事故在所难免。作为赛事组织者并不能穷尽各种安全保障义务并完全保证全部参赛人员的人身安全,但应当在可预测的合理范围内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赛事组织者如果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参赛人员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比赛场地存在明显缺陷、使得参赛人员在比赛中因此受伤,相关的损失应由赛事组织者承担。

参赛人员受到的伤害虽然不是由组织者或其他参赛人员造成、而是第三人造成的,但如果赛事组织者管理上存在疏漏、不到位,对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个补充责任相当于“部分赔偿款的垫付责任”,赔偿过后可以向造成伤害的第三人追偿。

四、参加者因自身疾病或体育自身风险带来的伤亡,原则上风险自担。

体育赛事中,由于参加者自身的疾病或体育自身风险带来参加者自己的伤亡,相关损失原则上自己承担。这就是体育比赛中“风险自甘”原则,此次民法典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裁判体育赛事中的伤亡事故已经开始适用风险自甘原则。体育赛事的组织者,一般会通过给参赛人员购买保险的方式,来确保参赛人员因意外带来的损失能够得到一定弥补。

(作者参加合肥全程马拉松赛后、 成绩3小时54分8秒)

五、民法典实施后体育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变化

有关体育赛事参赛人员伤亡赔偿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并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主要是民法典将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的自甘风险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且增加规定了赛事组织者因为第三人给参赛人员造成伤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