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到底该不该拆?

2021-06-20 13:11:23 作者: 楼顶的太阳能

近日,不少市民向“我帮你”新闻服务热线8211580反映,今年大风天气频繁,楼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

4月28日发生在临河光大小区的太阳能热水器坠落事件也引发热议,很多市民表示,楼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不仅危险,还影响顶楼业主家的防水,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发出通知,将太阳能热水器拆除。

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到底该不该拆?为何要拆?就此事,记者走访了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物业管理部门、律师,听听他们怎么说。

很多业主建议拆除太阳能热水器

4月28日,“我帮你”新闻服务热线8211580接到光大花园业主李女士的电话称,她的车停在小区时被大风从楼顶刮下来的太阳能热水器砸中。记者赶到现场看到,在小区11号楼4单元南侧,一台太阳能热水器连同钢架一起被大风刮落,太阳能装置上的玻璃碎片散落一地,一台白色越野车和一台红色小轿车被从天而降的热水器砸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李女士的白色越野车前挡风玻璃出现数道裂痕,前机盖有轻微变形,车前侧面有多处划痕破损;旁边的红色小轿车伤势更加严重,挡风玻璃破碎严重,前机盖被砸得凹陷下去严重变形,右侧反光镜直接被砸掉。截至目前,仍没有业主认领“肇事”太阳能热水器,被砸车主的损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此事过后,很多小区业主留言称,所在小区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已经使用了5年以上,难免松动或移位,还有的年久失修经常漏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建议拆除太阳能热水器。

6月7日,记者在临河新城康都小区了解到,由于小区已建成10余年,很多顶楼住户家都存在屋顶漏雨的现象。顶楼业主王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装修房子时,周围邻居都认为太阳能热水器既节能又环保,所以几乎家家户户都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

每到夏天雨季的时候,物业几乎年年修补屋顶,但楼顶还是会漏雨,后来才知道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会影响防水工程,只有将太阳能热水器全部拆除,才能彻底解决楼顶漏雨的问题。“我亲自到楼顶上观察过,每个太阳能支架都通过4个点与楼顶固定,导致做防水工程所使用的油毡不能完全覆盖楼顶,雨水会从固定点周围的缝隙渗入楼顶,所以漏雨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王先生说,每个单元12户业主,其中一半以上都在使用太阳能,他希望通过物业公司与业主们协商,将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拆除。

物业尽量说服业主拆除太阳能热水器

6月8日,记者在新城康都8号楼楼顶看到,部分安装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出现了锈蚀现象,周边也没有安装护栏。该小区物业经理告诉记者,很多楼顶的结构不适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因为太阳能热水器是用膨胀螺栓固定在楼顶上的,当热水器里水太多溢出后就会聚在楼顶,特别是冬季气温低,水结冰膨胀后会破坏楼顶防水层,损坏顶楼住户的屋面导致漏水,这也是小区很多顶楼业主家里常年漏雨的主要原因。

“北方大风天气较多,而废弃不用的太阳能热水器重量较轻,一旦出现松动和机器老化等现象,很有可能掉落砸伤过路行人。此前,物业工作人员已经在每个单元门口张贴了拆除太阳能热水器的通知,并到每栋楼的楼顶检查,通过入户宣传、张贴通知、打电话的方式与业主沟通,说服业主将废弃不用的太阳能热水器进行拆除。”新城康都物业经理说。

随后,记者在联手路桥小区了解情况,该小区鸿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自建成以来,每年都会有顶楼业主反映楼顶漏雨的情况,两年前正逢老旧小区改造,他们借助楼顶做防水工程的机会,挨家按户劝说业主拆除楼顶的太阳热水器。“我告诉业主,只有拆了太阳能,防水才能有效果,很多业主都很理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业主表示愿意并配合拆除了太阳能热水器。”该物业工作人员说。

物业公司只能调解无权强拆

6月9日,记者从临河区供热供气物业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属于业主的共用面积。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公司作为被业主委托的管理方,对整个小区负有管理职责,有义务和权利维护小区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如果楼顶太阳能热水器对业主利益产生损害,物业公司应当进行调解,但无权强拆。

另外,对于废弃不用的太阳能热水器,业主应当尽快拆除;对于正在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用户和物业公司也需要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以防出现安全隐患。

如果发生意外侵权人应当担责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业主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视为是对屋顶的合理使用。

但如果楼顶太阳能热水器坠落发生意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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