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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怎么判
2009-06-01 23:24:19   来源:   点击:

    防卫过当怎么判?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分明超出需求限制,给正当损伤天然成严重损伤的行为。具体来说,防卫过当是指防卫的限制分明地超出了无效地遏止正在中止的的正当损伤所需求的程度、范畴,对正当损伤天然成的损伤远远超出了仅仅使其丢失损伤才能或许中止其损伤行为的程度,从而形成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怎样判——凭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则,正当防卫分明超出需求限制形成严重损伤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该当负刑事义务。对付防卫过当的,该当加重或许免除处分。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胡咏平,男,1980年5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沙畈村。2002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

      2002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咏平在厦门伟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与同事张成兵(在逃)因搬材料问题发生口角,张成兵遂扬言下班后要找人殴打胡咏平,并提前离厂。被告人胡咏平从同事处得知张成兵的扬言后即准备了两根磨成锐器的钢筋条藏在身上。当天下午5时许,张成兵纠集邱海华(在逃)、邱序道在厦门伟嘉运动器材公司门口附近等候。在张成兵指认后,被害人邱序道上前拦住正在下班的胡咏平,要把胡拉到路边,胡咏平不从,邱序道遂殴打胡咏平脸部两个耳光。被告人胡咏平即掏出一根钢筋条朝被害人邱序道的左胸部刺去,并转身逃跑。张成兵、邱海华见状,立即追赶并手持钢管殴打被告人胡咏平。而后,张成兵、邱海华逃离现场。被害人邱序道受伤后被“120”救护车送往杏林区医院救治。被告人胡咏平被殴打致伤后到曾营派出所报案,后到杏林医院就诊时,经被害人邱序道指认,被杏林公安分局刑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序道左胸部被刺后导致休克,心包填塞、心脏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

      二、审判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咏平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咏平在下班的路上遭到被害人邱序道不法侵害时,即掏出钢筋条刺中被害人邱序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邱序道殴打被告人胡咏平时并未使用凶器,其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被告人胡咏平的性命构成威胁的程度,被告人胡咏平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被害人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2年7月25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胡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筋条二把、物证上衣一件,予以没收。

      三、分析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由防卫行为的量变引起的质变: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不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就转化为犯罪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唯一区别在于防卫的限度不同,因此,防卫过当应具备构成正当防卫所必需的除限度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防卫意图。这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它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的两方面的内容。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其认识的基本内容有:其一,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其二,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的存在;其四,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此外,还应当大体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防卫目的是指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防卫目的是认定防卫意图的关键。一般认为,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以及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属于典型的因缺乏防卫意图而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

      2.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发生了不法侵害。要正确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的存在要结合客观事实来加以判断,不能由行为人臆想或推测;其二,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其三,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如果不法侵害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行为人主观臆测出来的,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只能构成假想防卫。

      3.防卫对象。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即使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反击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也不能对该第三者实施防卫行为。

      4.防卫时间。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正当防卫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可以理解为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具体分析起来,不法侵害的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均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在有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事先防卫及事后防卫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防卫不适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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