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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立法完善
2009-07-05 19:07:49   来源:   点击:

      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相对抵挡权;无期限追诉权

      一 、学理上的看法

      行政法学通说以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只需符合建立要件,不管其正当性如何,既推定其正当无效,相对人有尊重之权利,即推定其有公定力。[1]在公定力支撑下,才孕育发生了随之而来的确定力,拘谨力和施行力,这里表现了行政效率准绳;为早日到达行政伎俩,早日肯定行政执法联络,对公定力的推定是有公道性的,但当相对人面临严重且分明守法的行政行为的时分,相对人仅仅有权经过事后的复议或诉讼的道路获包围济,而无法对其时的行政行为中止抵挡,不免有失社会正义,是不太公道的,因此,行政法学界孕育发生了所谓的无效行政行为的观念,即指那些方式上固然具有,但由于严重且分明守法,不待有权机关宣布,自始、固然、肯定的不孕育发生执法效能的行政行为。其有以下两个次要的特征: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范畴上仅指“严重且分明的守法行为”

      此限定范畴是依海洋法系国度和地区通说,即其具有内在的“分明守法性”和内在的“严重守法性”,前者指依普通百姓之感性和经历所能判别的守法行政行为,后者指其违背了次要的执法法则,该通说在本国的立法上也有表现,比方,《联邦德国行政步骤法》第44条第一项规则:“行政行为具有严峻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别属分明者,行政行为无效。”

      (二)无效行政行为在效能上表示为“自始、固然和肯定无效”

      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布就不具有任何执法效能,百姓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权利,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挡的权益,以致在某些情况下,百姓可以接纳警告、逃脱等方法中止正当防卫和同一;这本质上就是授予了百姓外行政行为施行时 “其时”的救援伎俩,因其“其时”而差别于复议诉讼等“事后”救援伎俩。即便在事后的救援伎俩中,对付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援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具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布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恳求有权机关宣布或确认其无效”。[2]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便事后中止了追认、转换等调开办法,仍然不克被执法所招供而变为无效。“一旦法院公布某一行政行为在执法上无效,那就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孕育发生一样。”[3]

      固然行政法学界招供了无效行政行为的相关实践,但同时也指出,该当保持“可撤消性构成普通准绳,无效性为例外”[4],可见无效行政行为是作为可撤消行政行为的一个补充而具有的,是为了补偿后者没有辨别行政行为的守法程度上的差别,以及由此而来的面对特别情况(行政行为分明且严重守法)时救援伎俩的不敷。也正是由于执法授予了百姓在面对无效行政行为时所享有的特别权益,也就形成了社会中潜伏“风险”的具有,无效行政行为立法实践也因此并非好事多磨。

      二 、对无效行政行为的价值分析

      (一)无效行政行为相关实践中招供的相对人所具有的“风险的”权益之“风险”次要表示在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伎俩的难以完成以及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挡权的巨微损害;

      因招供了百姓具有抵挡权,并且是依本人的判别来决议在何时针对何事行使该权益,每个别的感性和经历不可以完好分歧,在面对某些特别的行政行为时,差别的人会有差别的挑选,这必定添加行政机关完成行政伎俩的本钱,“肯定分明守法的标准既不是相对人的客观设想,也不是受过锻炼的法学家的看法才能,而是一个典范的明智的百姓的看法。固然如此,分明守法并不总是‘分明’。在具体的案例中关于行政行为能否分明且严峻守法,完好可以孕育发生争议”;[5] 同时,相对人依本人的判别而对行政行为中止的抵挡很有可以间接招致行政机关的强迫力压榨,以致可以惹起事后司法权对其刑事义务的追查。

      2.会形成执法联络的不波动;

      行政行为做出后,即便本人是无效的,也很可以会衍生出其他执法联络,而授予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无期限追诉权无异于将作为其他执法行为或联络之根底与本源的行政行为无穷期地至于可以被防御的形态,并且即便本行为可以被宣布无效,在本行为根底之上繁衍出来的其他行为和联络却在很多情况下值得执法保卫,将其毁灭,明显倒运于法的安定性以及社会联络(次序)的波动。

      (二)无效行政行为所招供或授予的这些权益虽有风险的一面,但也有其可取公道的一面,该制度的建立所追求的次要价值在于完成社会的正义,保卫个别的权益:

      百姓行政法上的抵挡权,源于宪法之中,其根据是社会契约论和人独裁权说,群众将一部分权益拜托给国度,是为了让国度保卫百姓的权益和安闲,若其行为分明违背了公益,严峻进犯百姓权益和安闲,那么群众理所固然有对抗之权益,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则:“任何政治分离的伎俩都在于保管人的天然的和不可果断的权益。这些权益就是安闲、财产、安定和对抗压榨。”该“对抗压榨”的权益具体至行政法上就可经过无效行政行为的相关实践得以表现,即百姓对分明且严重守法行政行为有抵挡之权益,这里正表现了百姓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这种追求一方面包管了百姓本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又对行政权中止了限制,这两个价值是该当必定的。

      (三)对付中国的特别价值:

      如今的中国正处于一个权益认识清醒的时段,一方面,我们开端主动的关心并保护我们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法治的不健全,经过制度内的道路处理纠葛保护权益本钱昂扬、无时效性且很难有实践成效;因此,人身权财产权遭到严峻进犯或无力承担昂扬的公力救援本钱的百姓,挑选了以暴力抵挡寻求救援[④],而此种抵挡并未被现行执法所招供,这不但倒运于纠葛的处理,也会给相对人带来宏大的风险。因此经过立法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招供百姓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挡权,对其中止需求的规制,是有需求的。

      三 、我国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的立法中,不乏“无效”字眼,比方《中华群众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则:“无权赞同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别正当赞同拥有土地的,跨越赞同权限正当占用土地的……赞同文件无效。”特别是在《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没有法定根据或不恪守法定步骤的,行政处分无效。”有的执法法则规章并未间接用“无效”,但其所规则的方式实践的招供百姓对无效行政行为抵挡的权益,比方《行政处分法》第56条的规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中止处分,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或使用正当定部分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处分,并有权予以揭发。”在事后的救援伎俩上,2000年最高群众法院发布的《关于施行﹤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成绩的正文》初次确立了“确认无效”的判决方式,从而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可以。

      由以上的立法不难发觉,现有的立法具有很多严峻的成绩:

      (一)立法用语上,未严峻辨别“无效”“可撤消”和“不可立”的行政行为。在具体执法条文上,三者联络含糊,以致在有些条文中互相通用。比方《关于施行﹤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成绩的正文》第57条第二款规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可立或许无效。”《中华群众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则:“没有法定根据或不恪守法定步骤的,行政处分无效。”该条文中,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范畴限定分明过宽,并不是凭据学理上的“分明且严峻守法”而限定,故此处的“无效”非学理之“无效”而实为可撤消行政行为,该“无效”不是自始、固然、肯定的无效,而次要是事后的有权机关的撤消、变动、撤回等。

      (二)未明白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别标准,“无效的行为是指守法的情形已经到达严重分明的程度,即任何有明智的人都可以判别该行为守法,因此不克获得公定力且自始没有执法效能,在步骤上不必经法院等国度机构撤消,百姓就可以不平从或在任何时分都可以恳求法院予以确认。”[6]该段固然标明最高群众法院招供了“分明且严重”之标准,但并未中止进一步阐述和具体条款的细化,判别标准仍然比较含糊。

      (三)在事后救援上,未特别辨别对付“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消行政行为”的救援伎俩上的差别,这严峻的影响了有权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救援,无法真正的保卫相对人的抵挡权,无效行政行为相关实践也就得到了具有的意义。

      四 、立法倡议

      根据前文中对无效行政行为实践的价值分析,分离我国立法的现状,笔者提出几点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立法方面的倡议:同一立法用语,辨别“无效”“可撤消”和“不可立”;招供百姓相对的抵挡权;完美事后救援之伎俩。

      (一)同一立法用语,辨别“无效”“可撤消”和“不可立”

      1.“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消”行政行为的区别次要表如今,前者的守法程度更为严峻且非常之分明,正由于其守法的严峻性和分明性而必须被撤消,即在执法上宣布其自始、固然、肯定无效,此后者因瑕疵略微或瑕疵并不分明,有权机关保存了能否以撤消为处理方法的决议权,若经检查以为该当撤消,则将之撤消,若因对大众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保卫而以为撤消会带来宏大的本钱,则适用变动、废止等伎俩处理该有瑕疵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因其被撤消的绝对性,而使百姓可以对其行使抵挡权,而可撤消行政行为因其撤消与否有待有权机关决议,故相对人只具有事后救援权。

      在立法上辨别二者的关键在于明白无效行政行为的判别标准,该成绩将在本文“招供百姓相对的抵挡权”部分中止阐述。

      2.“无效”行政行为与“不可立”行政行为之区别次要表如今行政行为能否干练,能否满意建立要件,普通以为行政行为的建立要件为:主体方面,“行政行为必须是由行政主体做出或可以归属于行政主体的行为”;方式方面,“行政行为应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施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与行使行政职权,施行行政职责相关的行为”;执法成效方面,“行政行为是孕育发生执法成效的行为”,“只需行政行为使相对人遭到了影响,就标明该行政行为孕育发生了执法成效”。[7]无效行政行为首先必须可以成为行政行为,即具有行政行为的外壳,在成为行政行为的根底上再中止正当性的判别;而不可立行政行为因短少行政行为建立要件,属于未干练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能否建立的检查,属于特别的正当性检查,其检查的是特定情况下的守法形态(行政行为尚未干练)。有学者以为“无效”与“不可立”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反的:一个行政行为在其孕育发生之时就不可立,那么固然就自始、固然、肯定的不孕育发生执法效能了。该观念笔者不克认同,不可立行政行为仅指行政行为未干练,短少某些建立要件,该瑕疵能否严重且分明还需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并非分明且严重之瑕疵,有权机关该当以补正等伎俩处理该行政行为,而非一概公布无效予以撤消,不然将浪费行政本钱和司法本钱,有损行政机关的声威,也倒运于对法之安定性的保护。

      (二)招供百姓相对的抵挡权

      中国事一个行政权极度强大的国度,正由于如此,才更该当招供百姓抵挡之权益,但考虑到百姓权的强大,不宜招供其完好的抵挡权,不然会形成相对人过大的人身风险,倒运于对相对人的保卫,同时也会影响行政伎俩的完成。因此,笔者倡议招供百姓相对的抵挡权。

      1. 在立法伎俩上,招供相对的抵挡权应具体表示为:经过具体条款,明白招供相对人对法条所罗列的具体守法行政行为的抵挡的权益,并明白指出该特定行为即为无效行政行为。此种立法在我国成文法中已又表现,比方《行政处分法》第56条的规则。

      此种立法方法的劣势表现为在之前就明白了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界定,添加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效能判别之禁绝确性带来的风险;降低了事后救援上的艰难(降低了有权机关在事后不予确认无效的可以);并且也明白的见告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具体执法已经明白的招供了其抵挡的权益;同时也是见告行政机关,此处罗列之行为,你们决不可为,为者必将面对相对人之抵挡和司法权之追查。

      2.在立法的条文上应具体表现为对以下几类守法行政行为的细化和罗列:(1)主体资历方面分明且严重守法,(2)方式方面分明且严重守法,(3)步骤和方式方面分明且严重守法。

      在学理上,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缘由,次要有以下几种:“(1)主体资历方面分明、严重守法。行政主体在所做具体行政行为上未署名,未加盖印章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职员未向相对人标明身份或许具有精神上的妨碍的,都应属于严重而分明的守法。”“(2)权限方面分明、严重守法。跨越事务管辖权和地区管辖权,跨越法定的级别管辖权和工夫管辖权,跨越受权和所拜托权限的,都应属于严重且分明的瑕疵。”“(3)方式方面分明、严重守法。”“方式上的不可以包括:人的不可以、物的不可以和权益权利的不可以。人的不可以,是指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执法成效不具有执法上的才能。”“物的不可以,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标的物属于执法上遏止作为标的物的物。”“权益权利的不可以,是指根据理想和执法,权益权利的孕育发生是不可以的。”[⑤] “(4)步骤和方式方面分明、严重守法。”次要是指行政行为分明且严峻的违背法定的强迫性步骤和方式[8]。

      由于招供了百姓相对的抵挡权,那么,必须选取最利于相对人精确识另外无效行政行为设定抵挡权,而依以上对行政行为无效的几种缘由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种无效缘由具有分明的外型特征,易于辨认,可设定法定抵挡权;对第二种无效缘由的判别,则需求比较深化的理解行政机关的运作方法,明白每个机关的具体权限,作为普通百姓,对此行为的精确辨认比较艰难,不宜于设定法定抵挡权;第三种无效缘由,普通了人、物、权益权利上的不可以,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的服从具有理想中的不可以,故相对人只要抵挡,即必须设定法定抵挡权。第四种无效缘由是对内部正当性的检查,可操纵性强,应设定法定的抵挡权。因此,笔者以为对抵挡权的具体罗列次要该当包括以下三类:(1)主体资历方面分明且严重守法,(2)方式方面分明且严重守法,(3)步骤和方式方面分明且严重守法。

      (三) 完美事后救援之伎俩

      后面只招供了相对人“相对”的抵挡权,即,“相对”的其时救援权,因此对付事后的救援伎俩必须加以完美,不然将有失社会正义,既倒运于保卫对法定无效行政行为行使了抵挡权的相对人,也倒运于保卫本质无效行政行为[⑥]所损伤的相对人。如何完美,具体而言就像下几点:

      1.对无效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援,不以法定无效行政行为为限,即某一行政行为不管其能否为法定的(执法明白罗列的),有权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裁判机关)都可依“分明且严重守法”之标准断定其能否无效,对付正当定的本质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虽无法定抵挡权,但异常该当获得事后有权机关的救援。[⑦]

      2.辨别对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消行政行为的救援步骤之规则,授予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无期限的追诉权。[⑧]无效行政行为因其严重守法,自始、固然、肯定的无效,执法不可以因其追诉时效已过而招供其效能,这是对正义底线的践踏,长远而言更为倒运。

      但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援不中止时效的限制,相对人在任何工夫都可以经过法定救援伎俩获包围济,这就使相对人可以怠于寻求救援,形成无效行政行为在短期内不会被宣布无效,为将来其他执法联络的建立埋下了隐患使执法联络不波动。为了尽量避免此种情况的孕育发生,笔者以为可以给相对人设定在必定工夫内惹起结束无效行政行为之步骤的权利[⑨]:相对人知悉或该当知悉行政行为法定无效后,应在必定工夫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不然在该行政行为因其他缘由被公布无效后,相对人对无差错第三人因该行政行为无效而形成的丧失要承担必定的赔偿义务。这种赔偿义务具体表示在宣布行政行为无效后的“恢回复复兴状”上,即,在恢回复复兴状进程中,行政机关承担次要赔偿义务,相对人因其怠于寻求救援而承担次要赔偿义务。

      3.对法定之抵挡权的行使,该当赐与特另外司法保卫,行政机关若忽视该法定抵挡权,相对人可以以其抵挡权遭到进犯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应遭到司法权更为严峻的追查,以致可以考虑引进对行政机关担任人刑事义务的追查,比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诉讼法典》第187条第二款规则的“违令罪”:“下列理想构成违令罪:a)担任施行相关裁判之机关之据位人成心不按法院所定之规则遵行裁判,而未有按情况提有短少款项或不符合预算中指定款项,又或不施行之正当缘由;”固然,将刑事义务引入行政法在如今的中国海洋不太理想,但不失为一个无力的办法,该当成为之后的实验之一。

      [③]孕育发生在陕西的“伉俪看黄碟”案,四名虽着警服但未带警号警帽的警察在2002年8月18号晚11时许以看病为名进入张某伉俪的诊所,并突入诊所后伉俪二人歇息的房间,强行抱走正在播放黄碟的电视机影碟机,张某中止了对抗,以致一名警察受伤,警察以张某障碍执法为由将其带回派出所,8月22日警方以障碍施行公事罪对张某立案,10月21日将张某刑拘,12月5日警方公布撤消案件,2002年12月31日当事人与相关部分达成协议:警方赔礼抱歉,相关部分补偿张某29137元,处理相关义务人。拜见金伟峰著:《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现状、成绩与建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所述案件方式在第38页。

      相对人对警方的执法活动中止抵挡,很快遭到了行政强迫的压榨,以致可以被追查刑事义务,被限制人身安闲后,张某的身心遭到严峻损伤,可见百姓对公权益行为的抵挡会带来宏大的风险形成严峻的损伤。

      [④]比方前文提到的陕西“伉俪看黄碟案”中,张某面对执法职员严峻进犯其财产的行为,抖擞对抗。重庆九龙坡“最牛的钉子户”事情中(拜见张悦,《重庆“钉子户”事情内情察看》,载《北方周末》2007年3月29日第1207期第一、二版),吴萍杨武面对强迫拆迁的判决,不是挑选寻求公力救援,而是抱上煤气罐誓词“以死抗争”。最高群众法院于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最高群众法院关于严防孕育发生暴力顺从施行事情的急迫告诉》中提到“最近一个时段,一些地方因暴力顺从施行而致施行干警被打伤的事情时有孕育发生,特别是在乡镇、农村地区更为普通。”“孕育发生暴力顺从施行事情的缘由是多方面的……也有施行干警劳动不讲计策、违背步骤、办法复杂、粗心粗心、言行失准、缓和冲突等内部缘由。”可见暴力顺从执法已经不是个别景象,这一方面阐明执法本人可以具有严峻成绩,另一方面也阐明百姓在保护本人的权益时仅仅提供事后的救援伎俩之不敷。

      [⑤]人的不可以,比方公安机关认定女性嫖娼;物的不可以,比方为出售毒操行为发布答应证;权益权利的不可以,比方某政府以为相对人为其父施行土葬违背执法规则,可是相对人之父仍然健在,该处分决议就属于权益权利上的不可以。可见方式方面分明且严重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理想上的不可完成性。

      [⑥]此处本质无效行政行为是指未被执法明白罗列,但符合“分明且严重守法”之标准,属于主体资历方面、权限方面、方式方面以及步骤和方式方面分明且严重守法的行政行为。

      [⑦]此处之设想,伎俩是补偿仅仅招供法定抵挡权的不敷,固然这要依靠于有权机关的安闲裁量,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的成长,有权机关可以越来越好的行使此安闲裁量权。

      [⑧]此处无期限追诉权不但仅授予了法定的无效行政行为,也授予了本质无效行政行为,即当相对人以宣布被诉行政行为无效为其诉讼恳求时,即便该被诉行政行为正当定无效且已过追诉期,法院仍然该当对其中止能否可以为无效行政行为的检查,若法院以为该行政行为可以为本质无效行政行为那就该当决议受理,再中止进一步的检查。

      [⑨]该制度设想的伎俩是为了“鞭策”相对人主动的寻求救援,以求尽快的结束该法定无效行政行为,添加行政行为宣布无效后,给执法联络带来的不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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