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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008-06-21 18:18:10   来源:   点击: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公司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公司”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公司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公司(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公司)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  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公司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公司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公司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公司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  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  下属公司、公司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  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公司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公司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公司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  合资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6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37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8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9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40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41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公司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公司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公司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公司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42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43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44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45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46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47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48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9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50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51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52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公司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53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54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55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公司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6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57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58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59条  下属公司、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公司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60条  严禁下属公司、公司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公司)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61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62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43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44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  下属公司、公司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  下属公司、公司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公司,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  税 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  下属公司、公司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  各下属公司、公司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58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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