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污水往哪排?涉案企业诉不诉?公开听证寻求最优解决方案……

2020-07-18 22:43:31 作者: 医疗污水往哪

杭州上城:听证会间歇,检察官对信访人释法说理

“评议结果我接受,12年前的心结该放下了。”6月8日上午,杭州市上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在经过一场公开听证会后,信访多年的朱某表示息诉罢访。

2008年2月5日,朱某与邻居沈某因生活琐事在二楼平台发生纠纷,进而厮打起来,后双方被邻居劝开。经诊断,朱某的右肱骨髁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朱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沈某起诉到法院,后自行撤诉,但认为司法机关不作为,多年来多次到司法机关、信访部门上访、控告,还去过沈某单位,要求沈某赔偿医药费未果。

虽然各部门均进行了答复和说理,但朱某一直不服。今年3月,朱某来到上城区检察院控告,提出追究沈某刑事责任、要求法院全额退还诉讼费、要求沈某赔偿等诉求。该院接访了朱某,副检察长胡青作为信访代办员全程代办。她一方面耐心释法说理,充分了解他的诉求,并积极与公安、法院沟通,核实法院已根据相关规定向朱某退还一半诉讼费并得到朱某的认同,同时根据朱某的实际困难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另一方面指派检察官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并就朱某受伤原因这一关键事实到案发地调查。检察官在现场查看二楼平台状况、听取多名证人陈述后,综合在案证据情况,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朱某长期信访的根源在于对司法的不信任。”胡青认为,“对此案邀请公众听证和评议,给予朱某充分陈述的机会,公开全部证据和事实,有助于化解矛盾。”上城区检察院邀请了杭州市人民监督员、区人大代表、市律协道德纪律委员会委员等专业人士作为听证员,政法、媒体代表旁听。这也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在县(区)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召开信访案件公开听证会。

由于其他诉求的答复已得到朱某认同,听证会围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否合理展开。听证过程中,朱某充分表达了信访的事由、诉求,公安机关对案件调查情况作了说明,上城区检察院信访案件承办检察官、立案监督案件承办检察官分别阐述了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听证员经闭门评议,一致认为双方发生争执及朱某构成轻伤的事实存在,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经过现场释法说理,朱某对检察机关的公开答复结果表示信服。

“公开听证让每一个人都得到尊重,让司法公开在阳光下,是倾听诉求、化解矛盾,让群众顺心满意的暖心之举。”会后,听证员李亚成表示。

对涉案企业诉不诉,听听大家意见

【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

“感谢检察官给我一个纠错的机会,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会再犯,也会尽我所能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4月28日,周某从诸暨市检察院检察官手中接过《不起诉决定书》。而就在一天前,该院举行了一场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诸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等十余名人员受邀参与,大家就该起涉企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

“这个案件是有争议点的,一般来说周某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作不起诉的情况较少。考虑到周某犯罪情节较轻和其企业实际困难,我们决定举行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来听一听多方意见。”承办检察官何琼表示。

2018年9月,周某经营的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拍得一块工业房地产。拍卖公告明确说明本次拍卖存在瑕疵,即该土地上尚有其他相连的建筑不属于拍卖范围。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周某贪小便宜,通过搬入机器设备的方式强占了与之相邻的不属于拍卖范围内的某针织厂厂房,并与对方发生冲突。经有关部门劝说后,周某仍不予理会,继续占用,造成针织厂损失。2020年4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诸暨市检察院。

本着审慎办理涉企案件的理念,承办检察官在详细审查案卷后,多次到企业实地走访,了解到周某被羁押后,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综合考虑周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后,该院依法对周某作出有罪不捕的决定,并督促周某将所有强占的厂房等建筑恢复原状,积极赔偿损失,化解双方矛盾。之后,承办检察官提出拟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意见。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大家不要捕、不要杀、不要吃!”7月12日,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农贸市场,村民陈某和他的两个伙伴钟某、张某向过往的村民进行宣传。

从曾经的狩猎者到如今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者,三人的转变缘于今年5月下旬的那场公开听证会。

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正在巡逻的民警发现陈某、钟某、张某三人头戴照明灯,手拿气枪,正在稻田里“狩猎”,脚边放着一袋战利品——3只竹鸡。经讯问,这已经不是陈某第一次出来猎“野味”了。一天前,陈某与钟某就用气枪在一个小竹林里打到了5只竹鸡。

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将陈某、钟某移送吴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和钟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由于狩猎数量不大,二人主观恶性不深,能够积极承认错误,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张某被行政机关作行政处罚。

“灰胸竹鸡属于国家‘三有动物’,已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评估为低危物种,你们三人在国家禁猎期非法狩猎并食用灰胸竹鸡,损害了本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社会公共利益,还须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检察官告知陈某等人。该院经层报浙江省检察院后,依法对陈某等三人提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什么?我只参与了一次,也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了,为什么还要对我提起诉讼?”起初,陈某等三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太理解,尤其是张某更不理解。

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三人逐渐对公益诉讼有了认知,并表示愿意对公益损害作出赔偿,希望达成和解。

今年5月21日,该院决定对这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举行诉前赔偿公开听证会。多名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案发地所在村委代表受邀到会,现场见证和进行监督。

“陈某等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国家禁猎期间非法狩猎灰胸竹鸡8只,价值8000元。”听证会现场,承办检察官对陈某等三人的违法事实一一举证,并对公益损害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处理意见作出了说明,陈某等三人均表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