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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2009-11-28 19:40:57   来源:   点击: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它又是如何定界的呢?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如何界定: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补充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 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 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
    •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即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 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 契约优先性。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
    • 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财产的终止:

    • 因夫妻约定而终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 因离婚而终止。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 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难点问题:

    •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
      • 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年限 × 费用总额 / (70 - 入伍时年龄)
    • 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提示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必备要件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 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 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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