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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2010-01-05 11:55:13   来源:   点击: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行政法院,以最高行政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1. 创立时间:2000年7月1日
  2. 管辖区域:苗栗县、台中县、台中市、
  3. 彰化县、南投县
  4. 所在地:台中市南区
  5. 授权法源:行政法院组织法
  6. 上诉法院:中华民国最高行政法院
  7. 网址: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8. 现任院长:林清祥
  9. 沿革

    1930年代初,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组织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当时的行政诉讼制度采一级一审制,故只有设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审、终审、事实审、法律审于一身。

    司法院有鉴于此,乃于1981年7月间组成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修正委员会,致力于行政诉讼制度之研修,并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组织法,将审级制度由一级一审改为二级二审与一级一审并行之双轨制,依修正草案规定,行政法院设中央行政法院与地区行政法院二级,并于省、直辖市及特别区域各设置地区行政法院。

    1992年开始筹建“台湾地区行政法院”,择定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台湾省境内最繁荣之都市-台中市为设置地点。

    台湾省政府于1997年精省,立法院1998年10月2日完成三读之行政诉讼法,又改采双轨制,回归二级二审制,将行政法院分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级,不采中央及地区行政法院之划分,于1999年元月3日三读通过之行政法院组织法亦随之修正。司法院遂规划设置台北、台中及高雄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原“台湾地区行政法院”因而更名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惟因审级变更,须为相关筹备事宜,司法院乃函令行政诉讼法及行政法院组织法均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于是日创设成立。

    管辖

    • 土地管辖-苗栗县、台中县、台中市、彰化县及南投县等5县市,总面积约9,216平方公里,总人口约500万人
    • 事务管辖
    1. 不服诉愿决定或法律规定视同诉愿决定,提起之诉讼事件。
    2. 其他依法律规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辖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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