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包头王永明案查扣律师费之我见

2020-07-18 17:01:16 作者: 本是同根生,

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都明确指出,他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

不仅是律师事务所,商场、医院、饭店、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税务机关等都无力实质审查每一笔款项是否属于犯罪所得,若不以“善意”为标准切断前后联系,肆意扩大“赃款”的范围,那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将面临被强行解除并退还所有款项的可能性,所有市场主体将面临无法预料的风险,因为在交易时谁都无法确定交易对象在过去、现在、将来是否涉嫌犯罪。如此便会严重打击市场交易的积极性,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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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控辩审三方矛盾不断升级的背后究竟有何缘由?

包头案至今引发的冲突不断,辩护律师成为了该案漩涡的中心,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统称涉案司法机关)站在统一战线,集中火力针对辩护律师。查扣律师费事件更是将该案舆论推至**,使得全国律师纷纷声援,再次加剧矛盾升级。究其背后,又深藏着怎样的原因?


1.扫黑除恶工作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成果指标化,司法机关呈现出“急功”心态。

黑恶势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严惩,这是中央确立的扫黑除恶的基本方针,当然不能动摇。但依法严惩并不意味着对刑法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黑恶势力构成要件一概作扩张解释,对案件事实一味“黑恶势力化”。

实践中,黑恶势力犯罪的概念早已超出法律范畴,工作成果的指标化使得部分司法机关一旦抓住涉嫌黑恶势力的“影子”,便会想尽办法将其定成“铁案”,这样的“急功”心态难免先入为主,忽略案件事实。而辩护律师的针锋相对,成为了办案业绩的“拦路虎”,此时辩护律师自然就成为了涉案司法机关的“眼中钉、肉中刺”。?

2.辩护律师与涉案司法机关的博弈严重失衡,使得辩护律师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只能剑走偏锋。

就目前我国的国情而言,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是很难博弈平衡的,大部分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主动权均掌控在司法机关手中,司法机关在会见、阅卷、庭审等各个环节可以设置的障碍太多,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深有体会。只要不损害当事人的核心权益,退让的往往是辩护律师这一方。

但在本案中,辩护律师完全无法行使辩护权,提出的所有合理请求均被拒绝,无法通过正常程序维护当事**益。辩护律师更多的是一种无力感,最终只能被迫走到解除委托代理关系这一步,也正是因为涉案司法机关的步步紧逼,辩护律师才会与其针锋相对,导致矛盾不断升级。?


个人对包头案的希冀?

“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法律之所以存在,是为了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法庭之所以存在,是为了给每个人一次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在法庭上,法官居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词意见;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律师代表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使其免于遭受不公正的惩罚。无论缺了谁,法庭都不会完整,审判都不会公正,更遑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真理越辩越明,我们必须牢记,即使是法官、检察官也并不代表天然的正义,他们也会犯错,也会有片面和不客观的时候。如果此时有另一种声音,哪怕微不足道,甚至是刺耳的,也好过步调一致的发声。“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律师的存在,正是那条不停搅动的鲶鱼,让所有人对事实保持警觉、对**保持尊重、对法律保持敬畏。?

当前,我们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必须解决庭审形式化、虚置化问题,强调庭审在裁决作出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法官的裁决是基于庭审结果而作出。律师和检察官同为庭审参与者,两者又有着高度统一的法律背景和价值观念,只有双方充分对抗,对是与非、对与错的问题进行充分交流,才能让裁判法官得出最公允的结论。

我们国家***前部长强调,要有温度、有态度、有作为,让律师能信赖、能依靠,做律师事业发展的坚强后盾。

希望有关方面负责人对包头案高度重视,认真调查研究,力求公开公正公平的沟通交流处理。切实落实部长有温度、能信赖、做后盾的指示精神,作出负责任的、有温度的、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