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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奖助条例
2011-12-03 09:12:17   来源:   点击:

    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87年9月5日修正)

    第1条本细则依文化艺术奖助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     订定之。

    第2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民俗技艺,系指具有民间色彩之雕艺、编

    艺、绘艺、塑艺、乐舞、大戏、小戏、偶戏、说唱、杂技及其他传统

    技能与艺能。

    第3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环境艺术,系指以美化或改善环境景观为目

    的之艺术创作或设计。

    第4条本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所称文化机构,系指依法令设立之下列机构:

       一、图书馆或资料馆。

       二、博物馆或美术馆。

       三、艺术馆。

       四、纪念馆或文物陈列馆。

       五、音乐厅。

       六、戏剧院或演艺厅。

       七、文化中心。

       八、其他与文化有关之机构。

    第5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五款所称传统之生活艺术,系指花艺、茶艺、棋艺及

    其他与生活有关之传统艺术。

    第6条本条例第六条杰出文化艺术人士之评定,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文建会) 视实际需要遴聘专家学者、社会公正人士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代表办理之。杰出文化艺术人士荣衔之颁授及其生活之保障,由文建会办理之。

    第7条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特定区域,系指为维护文化资产、增进环境景观,而依相关法令指定之区域。特定区域之周边范围及其建筑与景观风格标准规范,由文建会会商有关机关依相关法令定之。

    第8条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所称公众使用及公有建筑物,系指依建筑法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发建筑执照之公众使用及公有建筑物。

    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重大公众使用及公有建筑物,除依前项规定外,

    系指基地面积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总楼地板面积一万平方公尺以上之

    建筑物。

    第9条本条例第九条所称艺术品,系指绘画、书法、摄影、雕塑、工艺等技法制作之平面或立体艺术品、纪念碑柱、水景、户外家具、垂吊造形、装置艺术及其他利用各种技法、媒材制作之艺术创作。

    前项艺术品应设置於可供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观赏之建筑物或建筑物基

    地适当地点。

    第11条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所称建筑物造价,系指建筑物之直接工程成本。

    前项直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工程费、承包商管理费及利润、保险费、营

    业税、环保安全卫生费、品管费及其他与直接工程成本有关之费用。

    第12条依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设置艺术品者,应检具公共艺术设置计画书等资料送审;其申请程序、受理审议机关及审议程序,由文建会另定之。

    前项艺术品如系他人享有着作权者,应附具着作财产权人同意利用之证明

    文件。

    第13条依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设置艺术品者,由文建会依下列方式奖励  之:

      一、发给奖状。

      二、发给奖座或奖牌。

      三、其他奖励方式。

    第14条公有建筑物所有人或公共工程主办机关应於艺术品设置完成後三个月内,列册函送文建会备查。

    第15条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定艺术品展出之认可,依文建会会商有关机閞之规定办理之。

    第17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所称贷款利息,系指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

    第18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省 (市) 、县 (市) 文化基金,系指由省 (市)、县 (市) 政府依法成立之财团法人省 (市) 、县 (市) 文化基金会。

    第19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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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文艺奖设置办法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届第四次董事临时会制定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届第九次董事会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十九日第二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届第三次董事会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三届第六次董事会修正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届第九次董事会修正

    【第一条】本办法依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设置宗旨:

    为奖励具有卓越性与累积性成就,且近年持续创作之杰出艺文工作者,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特设国家文艺奖。

    本奖项优先考量艺术创作或演出之专业性及其持续性,至於相关之艺术教育、艺术推广之成绩,仅作为评比加分的参考。

    【第三条】 奖励类别:

    为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建筑、电影七类。

    【第四条】奖励名额及奖励金额:

    奖励名额以每届总额五名为限。每名得奖者获赠奖座乙座,奖金新台币陆拾万元。

    【第五条】备选资格:

    具中华民国国籍者(限个人)。

    【第六条】备选方式:

    一、备选方式分为推荐及提名二种方式。

    二、前项推荐人由本基金会书面邀请;提名人由各类评审团担任。

    【第七条】备选资料:

    推荐人或提名人需填具推荐表或提名表外,并应提供被推荐者或被提名者之下列资料:

    一、参选同意书

    二、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三、近年重要作品

    四、其他参考资料

    【第八条】评审团组成:

    各类评审团及跨类决审团由本基金会董事会遴选,其组成如次:

    一、各类评审团:依本办法第三条奖励类别,设各类评审团,由五至七位委员组成负责提名及初、复审工作

    二、跨类决审团:

    跨类决审团由各类评审团代表各一名及跨类委员等共计十一至十三位委员组成。

    【第九条】评审方式:

    一、分为初审、复审、决审三阶段。

    二、初审由各类评审团依备选人资料评审出每类至多七名。

    三、复审由各类评审团就备选名单撰写报告,提送复审会议,并经出席委员二分之一票数通过,推荐每类至多一位候选人进入决审。

    四、决审由跨类决审团就决审名单进行决审会议,并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决定获奖名单并确认得奖理由。

    五、获奖名单经本基金会董事会确认後公布。

    【第十条】回避及保密原则:

    一、各类评审团及跨类决审团委员应遵守利益回避并本於公正、严谨、守密原则,不得参与同期该类之备选,且对於提名、评审过程及相关资料,均应保密。

    二、本基金会董监事及员工於任职期间不得接受推荐及提名,且不得担任评审团及跨类决审团委员。

    【第十一条】 受理推荐期间:

    自公告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基金会董事会会议通过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参考资料

    1. 财团法人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国家文艺奖。上网日期:94年7月4日。网址:http://www.ncafroc.org.tw/Prize/Index3_Prize.asp?ID=3&NAME=Prize
    2. 全国法规资料库-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施行细则。上网日期:94年7月4日。网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1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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