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
2011-12-02 10:14:30   来源:   点击:

    1991-2005年针对中华民国宪法进行的宪政改造。依照宪法原理,修宪权是来自制宪权者的同意。1946年(民国35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以5亿中国人民为制宪权者,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中国人民重新制宪、修宪,中华民国宪法只适用於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其中台湾、澎湖尚有地位未定的问题。跟随中华民国政府来台、长期未经改选的国民大会代表,是否具有修改中华民国宪法的正当性,乃形成法理上的争议。

    其次,1987年解除戒严,1991年第一届资深国民大会代表(简称国大代表)全面改选,产生第二届国民大会,但以两千万人民为基础的制宪权因未制定宪法,由改选後的国大代表进行修宪,同样存在法理上的疑义,因此,1991年推动改选国大代表、准备修宪时,主张制定新宪法的「台湾学生教授制宪联盟」於4月7日发表宣言反对,民进党并举办「反对老贼修宪」大游行。

    然而全面改选国会、人民直选总统是民主改革所必需,非透过修宪不可。1990年代李登辉总统主政时的民主化与历次修宪分不开。首先是1991年4月22日由第一届国大代表通过宪法增修条文10条,先规范程序性的议题,为第二阶段的实质修宪做准备;1992年5月27日,由全面改选产生的第二届国大代表通过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至第18条,规定总统及省市长直选,重新定位及调整国民大会、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之职权:监察委员由原来的省市议会选举,改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司法院与考试院相关人员亦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第三次增修宪法,仍由第二届国大代表於1994年7月完成,将前两次修宪条文全盘调整为第1条至第10条,明确地规定总统直接民选、限缩行政院长之副署权,并为原住民族正名。

    1996年选出的第三届国大代表,於1997年7月18日完成第四次修宪,主要内容是取消立法院之阁揆同意权、赋予立法院倒阁权与总统之被动解散国会权、精简省级政府组织(简称精省,也称冻省);1999年9月3日,第三届国大代表进行第五次修宪,通过修正增修条文第1条、第4条、第9条及第10条条文,包括国大代表延任以及立委任期改为四年等,但不久大法官会议第499号解释文,认定此次修宪无效;第六次修宪法是在2000年4月24日议决通过修正後全文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大会虚级化,其相关职权改由立法院行使;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以後,由政党比例选出之300名任务型国代复决之。

    2000年5月陈水扁总统就职,却在其连任总统後的2005年6月始进行任务型国代的修宪,内容包括废除国民大会、立委席次减半以及单一选区两票制。

    经过7次增修的中华民国宪法,由原来「倾向内阁制的混合制」,变成「倾向总统制的双首长制」,原来代表人民以间接选举制选出总统的国民大会废除,监察院由近似民意机关变成准司法机关,立法院成为单一国会,此种大幅度的变动,不啻「通过无界线的修宪以完成实质制宪」。不过,由於内部认同纷歧以及外部有中国反对等因素,历次修宪皆未碰触国号、领土范围等攸关主权事项。

    中文关键字: 修宪权 , 制宪权 , 增修条文 , 总统直选 , 冻省

    参考资料

    1. 许庆雄。2000。《宪法入门》。台北:元照。
    2. 陈华昇。2005。〈「国民大会历次修宪成果」之分析〉。「国政研究报告:内政(研)094007号」。台北: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3. 萧高彦,〈回应李建良教授之「修宪与制宪的抉择」〉。http://www.iias.sinica.edu.tw/PDF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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