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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
2011-12-02 10:14:32   来源:   点击:

    以台湾全体国民为纳保对象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简称健保。1995年3月1日起实施,保险人为中央健康保险局,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卫生署。在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之下,当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伤害、生育事故时,由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提供门诊或住院诊疗服务。被保险人在就医时需依规定自行负担部分费用,其余医疗费用由健保局给付给各医事服务机构。健保的医疗费用支付主要采用总额预算制,即每年度医疗费用总额,由主管机关在年度开始前6个月拟定其范围,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健保实施之前,台湾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主要依职业身分划分,包括公务人员保险(生育、疾病与伤害给付)、劳工保险(疾病与伤害给付),农民健康保险、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私立学校退休教职员眷属疾病保险、退休公务人员及其眷属疾病保险、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村里邻长健康保险、低收入户健康保险等。上述各项制度有二大特徵:(一)主要以职域人口为对象,保障对象有限。在1995年健保实施前台湾约有一半的人口未受到社会健康保险的保障;(二)除劳保与公保外,都在1980年代之後才立法实施,包括公教人员的眷属、农民、各级民意代表村里邻长及低收入户等。随着1995年健保制度的实施,原劳保、公保与农保的医疗给付,以及各单独的健康(疾病)保险制度皆被收编至健保体系。

    中文关键字: 总额预算制 , 中央健康保险局 , 农民健康保险 , 疾病保险 , 医疗给付

    英文关键字Global Budget , Bureau of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 Farmers' Insurance , Sickness Insurance , Medical Payment

    参考资料

    1. 吴凯勳。1992。〈我国健康保险制度的回顾与现状分析〉。《医院》,26(3):134-152。
    2. 徐立德。1995。《全民健康保险面面观》。台北:行政院新闻局。
    3. 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1998。《全民健康保险法规要辑》。台北:中央健康保险局。
    4. 行政院二代健保规划小组。2004。《迈向权责相符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总结报告提要》。台北: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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