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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荷备忘录
2011-12-02 10:49:53   来源:   点击:

    1662年郑成功的代表马信与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的台湾长官揆一(Frederick Coyett)所交换之备忘录。

    郑成功攻陷热兰遮城(Zeelandia)西南之乌特勒支堡(Utrecht)後,大军已逼临城下,揆一无力抵抗,表示愿意在有尊严、有条件之下离开城堡回国。郑成功则不愿再多伤生灵,应允揆一於交出城堡及公司财物後,即可携带私人财物、铳械等物品离开台湾。经往来磋商,双方同意,乃在税务所(今延平街周龙殿)以交换备忘录方式,由马信与揆一代表双方签名完成。

    荷方备忘录有18条款,郑成功方面则有16条款,双方相同之16条款为:(一)双方捐弃前恨;(二)荷方应将热兰遮城之城堡、军需品、货币,并公司所有之一切财物、设施,移交郑方;(三)由热兰遮城归返巴达维亚(今雅加达)途中所需之粮食、枪弹与物品准许装载上船;(四)所有荷兰平民之私人财物,经郑方检验後皆可携带上船;(五)热兰遮城议会28位参议员各准携带200个两盾半银币(Rijksdaalders),另外20位高级市民,则准合带1000个两盾半银币;(六)荷兰兵士在其私人物品经检查後得列队击鼓登船离去;(七)荷方须将公司债务、贌租等之名册交付郑方处理;(八)公司所属之官员、平民、妇女、奴隶无论有无被俘虏拘禁者,应於8-10日内释放并获准登船离去;(九)郑方交还所俘虏之5艘荷船,及船上所有附属品;(十)郑方允许各种船只均可运送荷兰人员及物品;(十一)郑方得约束兵士及人民,在荷兰人离开以前不得前往城堡附近,亦不得骚扰;(十二)在荷兰人离开以前,城堡仅准升白旗;(十三)处理後事之荷方人员须在公司人员与财物登船後三日内处理完成,登船离去;(十四)备忘录经由双方签字後,郑方派遣二名官员前往停泊渔港内之荷兰船,荷方派遣职位仅次於长官之官员及参议员,互为双方之人质,以保证双方依约执行;(十五)监禁於荷方船上之汉人俘虏,与郑方拘捕之荷兰俘虏,互相交换;(十六)所约事项若有疑义或重大遗漏,得由双方随时协议之。

    郑荷双方相异之2条为:荷方备忘录之第八条:准许荷方带回所有公司文件,以及第十二条:郑方需供应荷兰人离去之前所需之蔬菜、牛羊肉及其他必需品。此二条均遭郑成功拒绝。

    2月8日,郑荷备忘录换文後之第七日,揆一在登船前,将热兰遮城的锁匙交与马信,率领荷兰人的船队离去,结束荷兰在台湾38年之统治。

    中文关键字: 揆一 , 郑成功 , 马信 , 热兰遮城 , 税务所

    英文关键字Frederick Coyett , Cheng Cheng-kung (Koxinga) , Ma Xin , Zeelandia , Shui Wu Suo

    参考资料

    1. 江树生。1992。《郑成功和荷兰人在台湾的最後一战及换文缔和》。台北:汉声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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