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垦令
2011-12-02 10:50:45   来源:   点击:

    郑成功为开国立业所颁布的开垦土地之令。郑氏时期汉人草莱初辟,所开垦或耕种之田园,分为四类:一为营盘田(即屯田),二为文武官田,三为官田,四为郑氏私有田。

    屯田系袭自明朝「卫所制」,即以卫所田自给,除边兵外不须朝廷拨饷以养兵。郑成功承袭其制,以屯驻之兵,平日耕地以自给,有事执戈以征战,所开辟的土地,又称屯田。文武官田为文武官员私垦之土地,所得归私人所有,部分支应衙署费用。官田为接收荷兰时期之王田,交由士民耕种,官府收税以支应国用。郑氏私有田为郑芝龙时期以「三金一牛」招佃所开垦之土地收入,全归郑氏所有,官府不得抽税,即入清以後之「外九庄」。

    1659年(永历13年)郑成功南京之败,粮饷丧失殆尽,东征台湾时乏粮,由暹罗等地进口食粮,因南风未起,船运未能接济。虽以重金购买民粮,所得亦有限,而清朝又颁迁界令,实施海禁政策,无法自闽粤沿海获得食粮。因之,1661年5月攻下普罗民遮城(Proventia),派兵围困热兰遮城(Zeelandia)後,即以台湾原为郑家土地,暂借荷兰人,现在需要此岛,故来索取,并非来征战之理由,改赤崁地方为东都明京,设承天府与天兴、万年二县。6月14日,郑成功以「东都明京,开国立家,可为万世不拔基业」为由,令文武各官创建田宅,以遗子孙,下开垦令八条:

    (一)承天府安平镇,本藩暂建都於此,文武各官及总镇大小将领家眷暂住於此。随人多少圈地,永为世业,以佃以渔及经商取一时之利,但不许混圈土民及百姓现耕田地。

    (二)各处地方,或田或地,文武各官随意选择创置庄屋,尽其力量,永为世业,但不许纷争及混圈土民及百姓现耕田地。

    (三)文武各官及总镇大小将领,设立衙门,亦准圈地创置庄屋,永为世业,但不许混圈土民及百姓现耕田地。

    (四)文武各官圈地之处,所有山林及陂池,具图来献,本藩薄定赋税,便属其人掌管,须自照管爱惜,不可斧斤不时,竭泽而渔,庶後来永享无疆之利。

    (五)各镇及大小将领官兵派拨汛地,准就彼处择地起盖房屋,开辟田地,尽其力量,永为世业,以佃以渔及经商,但不许混圈土民及百姓现耕田地。

    (六)各镇及大小将领派拨汛地,其处有山林陂池,具启报闻,本藩即行给赏,须自照管爱惜,不可斧斤不时,竭择而渔,使後来永享无疆之利。

    (七)沿海各澳,除现在有网位、罟位,本藩委官徵税外,其余分与文武各官及总镇大小将领前去照管,不许混取,候定赋税。

    (八)文武各官开垦田地,必先赴本藩报明亩数而後开垦。至於百姓必开亩数报明承天府,方准开垦。如有先垦而後报,及少报而垦多者,察出定将田地没官,仍行从重究处。

    以上条款,第一至第四条,为规定文武官田之开垦与取得;第五、六条针对营盘田之规定;第七条为港澳之接管与徵税;第八条为开垦相关规定。

    中文关键字: 开垦令谕 , 王田 , 土社田园

    英文关键字articles regarding the cultivation , Wang Tian , Tushe Tianyuan

    参考资料

    1. 杨英着,陈碧笙校注。1981。《先王实录》。福州:福建人民。
    2. 黄叔璥。1957。《台海使槎录》。「台湾文献丛刊」4。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3. 揆一。1675。《被遗误的台湾》(Tverwaarloosde Formosa, Amsterdam)。出版地不详:出版者不详。
    4. 石万寿。1990。〈明郑时期台湾汉人的垦殖〉。收於《台湾史研究暨史蹟维护研讨会论文集》。成功大学历史学系编。台南: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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