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目
2011-12-02 10:53:31   来源:   点击:

    清朝台湾原住民「番社」的代表机关。也是官府统治番社的代理者,协助管束社番。不同时期有土官、土目、头目等名称。土官之设始於荷兰时期,1636年联合东印度公司召开首次地方集会,大员附近28个番社头目向公司宣示效忠。1641年起,全台分北部、淡水、南部、东部四集会区,透过集会的举行,各社的出席代表对公司宣示服从与效忠,公司则授予各代表统治权杖。郑氏时期,亦在各番社设置土官,以统治部落,办理力役和输赋。

    清代延续此制,设置土官,依番社大小、户口多寡而推举土官人数,《重修福建台湾府志》云:「大社四五人,小社二三人,给以牌照,各为约束,又有大土官、副土官之目。」巡台御史黄叔璥的〈番俗六考〉记载沙辘社(今台中县沙鹿镇)的土官嘎即,双目失明,却能约束众番,「指挥口授无敢违」。

    土官由各部落村社屯、甲首、耆老、社众共同推举,检附保结状、任充状,由官府谕准发给一颗戳记,做为办公凭据。举凡番社中大小公私等事、男女是非等情,土官必须与通事共同秉公处理。

    到1748年(乾隆13年),土官通称土目,除原有任务外,还多了管收公租、给发口粮等事务。1888年(光绪14年),台湾巡抚刘铭传为革新番政,裁撤原有土目与部分通事,并将土目改名为头目,头目可统摄全社事务,权限比土官还大。

    中文关键字: 土官 , 土目 , 番社 , 社番

    参考资料

    1. 朱仕玠。1957。《小琉球漫志》。「台湾文献丛刊」3。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2. 高拱乾。1960。《台湾府志》。「台湾文献丛刊」65。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3. 周锺瑄。1962。《诸罗县志》。「台湾文献丛刊」141。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4. 江树生译注。1999。《热兰遮城日志》。台南:台南市政府。

    延伸阅读

    1. 洪丽完编。1996。《台湾古文书专辑》。台中:台中县立文化中心。
    2. 戴炎辉。1979。《清代台湾之乡治》。台北:联经。
    3. 施添福。1995。〈清代台湾岸里地域的族群转变〉。收於《平埔研究论文集》。潘英海、詹素娟编。台北: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
    4. 陈秋坤。1997。《清代台湾土着地权》。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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