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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一家教育培训机构
2009-12-20 21:10:00   来源:   点击:

    方法

    成立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一般都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 学习有关法规
      •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等文件,了解民办教育的有关规定。
    2. 核准教育机构名称
      • 拟定教育机构名称,经相关教育署初审后,由××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核准、下达《××市区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3. 制作申报材料
      • 根据《××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申报材料目录,制作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提供的复印件,由教育署或南汇成协对原件验核)。
    4.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申报材料经教育署核验后,报××教育局申请受理。教育局根据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办理。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 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 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 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 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 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5. 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 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 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 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 该章程修改程序;
      • 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6.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7. 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8. 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9. 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 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1. 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2.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补充

    •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未经市教委批准,不得称“大学”、“学院”。
    • 区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市**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 区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区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 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 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应交区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提示

    • 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 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参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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